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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5〕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03-06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5〕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06 浏览次数:150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专项资金的内容

    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科技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农机发展专项资金、绿化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所有专项资金。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1.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报市政府批准。

    2.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须按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于一季度、上半年和年底拨付。

    三、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并对项目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