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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5〕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03-06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5〕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06 浏览次数:150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维护预算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严肃性,规范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的申报、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相关要求,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律不再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在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之外,需动用财政资金追加预算的,要按程序办理。

    二、追加预算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追加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省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需增加的支出;突发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需增加的支出等。

    三、追加预算的程序

    凡符合追加预算范围的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市财政部门本着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四、其他要求

    各部门制定事业发展政策、向上级提出政策建议等,凡涉及减少财政收入或增加财政支出的,应提前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