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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4〕1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4-04-29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4〕1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废止)

发布时间:2014-04-29 浏览次数:160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3〕20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社区)委员会根据县(区)民政部门、经济区社会事务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低保的相关工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相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社区)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规范审批程序。县(区)政府民政部门、经济区社会事务管理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可吸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人员参与审批。严禁不经法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建立统一的居民家庭收入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平台,并负责全部政府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对工作。2014年6月底前,各县(区)、经济区要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年底前市、县(区)、经济区要完成各自家庭收入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健全核对工作规章制度,并开展核对查询工作。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保险、存款、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介绍推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通过劳动就业、诚实经营获得收入,脱离贫困。对就业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收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给予3至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有完全劳动能力、不主动就业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而拒绝就业两次以上的,应停发或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县(区)民政部门、经济区社会事务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报告,对保障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城区按月、县域按季核查。

    (五)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

    市、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市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定期重点抽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区) 民政部门、经济区社会事务管理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六)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专项社会救助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继续实行全额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健全完善取暖救助制度措施,实现取暖救助全覆盖;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龄老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实施分类施保,通过上浮保障标准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及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

    二、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

    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配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专职工作人员,由乡镇、街道从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其中,乡镇政府不少于2人,街道办事处不少于4人,村(社区)要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市级网络平台建设,完善县(区)、经济区、乡镇(街道)终端配置,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二)加强经费保障

    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量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足额保障工作经费。

    (三)加强政策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强化督查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低保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公开、公平、规范运行,对违法违纪行为和过错行为实行“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一)责任追究主体

    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主体是市政府和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低保过错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追究。市监察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低保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市监察部门对各县(区)、经济区查处的案件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二)工作人员追责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村(社区)书记(主任)、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分管副镇长(副主任)、镇长(主任)、股长(部长)、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及县(区)、经济区分管副县(区)长(主任)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罢免(建议罢免);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无故不批准低保的。

    2.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批准低保的。

    3.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4.扣押或强制支配低保家庭低保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低保资金的。

    (三)低保对象追责

    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经济区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停止低保救助,追回违法领取的低保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

    2.在接受低保救助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如实申报收入、财产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收入、财产报告义务的。

    (四)相关部门追责

    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管不力及未按规定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比对等工作,严重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成立盘锦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将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