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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4〕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4-04-21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4〕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废止)

发布时间:2014-04-21 浏览次数:188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和建立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的市场监管体系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督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职责

    将我市县级原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将区级原食品安全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职能和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分别由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将服务业部门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畜牧)部门。

    (二)建立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1.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原食品安全办和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列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名称统一为股。要减少非业务股室个数,整合业务单一、职责相近和职责交叉股室。

    2.设立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县区要在整合原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执法力量基础上,整合建立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队伍,为本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承担本地区有关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统一名称为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机构规格可为副科级。

    3.设置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在乡镇(街道)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设置为副科级的个数原则上不超过原副科级工商所(分局)数额。市场监督管理所可按行政管理区域设置,也可将市场监管任务较少且相邻的乡镇(街道)统一综合设置中心市场管理所,具体设置形式及数量由县区政府研究后报市编办审核。

    4.建立市场监督食品药品协管员制度。推进基层市场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格化建设,整合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力量,在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市场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县(区)政府及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要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

    (三)市场监管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

    两县食安办、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两区食安办、工商、质监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两区卫生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编制,全部划转到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管理。鉴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任务较重,领导职数可核定为1正3副。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核定应根据所辖区域个体业户、企业等相关市场监管职责任务承担体量的不同科学、均衡核定。

    (四)事业单位设置

    原县区工商、质监、食药监等相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划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相近或规模较小的应进行整合设置,不能整合的,保留其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不变。

    三、工作要求

    (一)县区政府要负总责。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改革工作,成立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统一领导,统筹组织。要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并报市编办按审批程序办理。要积极迅速推进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整合工作,确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抓紧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要在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制定并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三定”方案。县区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要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