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2〕1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2-09-03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2〕1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年-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0日
盘锦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年—2015年)
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活幸福和人的全面发展,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快体育强市建设进程,根据《全民健身条例》、《辽宁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基础性,从青少年儿童抓起,从农村、城市社区基层抓起;坚持群众性,关注民生、便民惠民,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普惠城乡居民;坚持协调性,统筹城乡、区域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促进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坚持前瞻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加快构建盘锦特色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健康水平、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建设经济繁荣、生态良好、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滨海新盘锦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明显增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明显增加,身体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加快构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体系、活动体系、指导服务体系、保障体系、组织体系等五大体系,基本建立符合市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一)群众健身素养普遍增强,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城乡居民符合《国民体质监测标准》合格以上(除在校学生)比例达到90%以上。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为85%,其中优秀率为25%。
(二)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立各级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强化各级体育协会群众体育工作职能;建立市、县两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发挥行政管理网络、社会团体网络、体育协会网络和基层体育组织网络在全民健身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支持社会各界创建各类体育俱乐部并开展活动,继续扶持健身站(点)活动的开展,形成覆盖面广、包容量大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三)广泛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不断创新全民健身活动形式和内容。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坚持开展经常性、传统型、品牌性的全民健身活动。借助全国第十二届运动会在辽宁举办的有利契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共享全运”系列活动,定期举办市运动会、职工运动会、学生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妇女健身展示大会等。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组织城乡居民参加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推动群众健身活动的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
(四)加大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力度。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网络;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支持各县(区)建设具有国民体质监测功能的市民健身中心(或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支持乡镇建设健身广场、公园或室内活动场所,鼓励街道建设健身广场或室内活动场所;继续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建设,对有条件的社区实现健身路径全覆盖;重点支持多功能体育公园、健身步道、青少年户外营地和健身广场的建设;倾力打造绿茵工程、小篮板工程,在全市支持建设笼式篮球场和笼式足球场。
(五)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不断完善,健身水平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县两级国民体质监测网络,探索建立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结合的市民体质监测指导站,实现国民体质监测站县区全覆盖,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运动能力评估,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增强全民健身的吸引力,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到2015年底,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分别达到30人、1000人、1500人、2500人以上。每个社区、乡镇都有专(兼)职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广泛组织优秀教练员、优秀运动员、学校体育教师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队伍。
三、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全民健身事业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政府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投入,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的形成支持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督。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加强基层体育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配备专兼职体育干部,推进基层体育健身组织规范化建设;督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室)履行全民健身工作职责;努力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全民健身组织覆盖率达到100%。
(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要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五)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做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注册、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建立投入和激励机制,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优化结构、增强活力。体育行政部门要提供培训经费,完善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积极发展专职社会体育指导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丰富全民健身的内容,扩大竞技体育的群众基础。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和组织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立足基层,示范推广活动与日常健身指导服务活动有效结合,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树立崇尚互助、强健体魄的良好社会风尚。
(七)加强宣传力度,不断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舆论氛围,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鼓励各有关媒体开设全民健身专栏,促进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围绕全民健身日和大型群体活动,利用有关媒体进行充分宣传报道,倡导科学健身和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八)做好信息、科研和法治建设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继续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加强评比、监督、检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计划在市政府领导下,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开展检查。
(二)加强成效评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全民健身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初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