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2〕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引进工业项目审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2-05-19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2〕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引进工业项目审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引进工业项目审查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据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盘锦市引进工业项目审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盘锦市工业经济健康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全面提高工业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管委会为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材料报送所在区政府审查,评审材料应包括园区管委会填报的工业项目审查备案表、投资方资信情况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投资协议、工业项目用地协议等材料。
第三条 区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在审查备案表上盖章确认,提交市经信委进行备案审核。
第四条 市经信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审核,将审核通过的项目、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报分管市长。
第五条 市经信委经分管市长批示同意后,对备案审核通过的项目直接备案;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组织专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报告。论证专家从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提取。论证通过的项目经分管市长批示同意后,对项目进行备案。
第六条 市经信委将分管市长批示后的工业项目审查备案表抄送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作为项目土地挂牌程序的前提条件和申报国家、省市工业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未经通过审查备案的项目不得提前开工;已开工的项目视为违建,需立即停工,同时补报工业项目审查备案评审材料,经查与所报投资规模、内容不一致者,追究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责任。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每半年填报一次工业项目进度考核表,经所在区政府初审并盖章确认后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组织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投资协议、工业项目用地协议监督项目进度并进行评估。
第九条 如检查发现企业有违约事项,由市经信委督促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收回土地。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