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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2〕1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驻盘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2-06-19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2〕1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驻盘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06-19 浏览次数:458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单位协调,开发企业建设,个人自愿购买”的原则实施,分批逐年解决军队人员住房需求。

    二、保障对象及保障范围

    驻军军队人员包括符合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军队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伤病残待移交人员,其购买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纳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中。军队人员也可购买配偶单位已经分配并合法租住的公有住房,或者其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三、住房来源

    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按照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一)部队组织建设。由驻盘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军队人员住房需求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规委会批准,组织建设。一是部队可利用自有土地自建,并享受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项目减免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二是政府划拨土地,部队自建,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性收费。  

    (二)集中统一购买住房,政府提供购房补贴。由驻盘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申请,以团购方式解决军队人员住房问题。经市政府批准,给予相当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行政性收费标准的购房补贴。  

    (三)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由政府或开发企业参与,按照“便于生活、利于保障”的原则,就近、集中、优惠提供保障性住房,由盘锦军分区后勤部统一组织驻军军队人员租住。

    四、购房资格审查

    申请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军队人员,其配偶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为军人,本人符合退役后在本市安置,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线标准或范围;军队人员购房,必须符合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由驻盘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上报沈阳军区房改办公室审核备案。

    五、住房面积

    符合购房资格的军队人员,购房面积参照本市政府相应职级公务员的标准执行(师职140㎡,团职105㎡,营连职85㎡,职员85㎡)。

    六、购房申报程序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团以上单位(含团)后勤部门审查,报盘锦军分区后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统计汇总,编制年度建设和购房计划,报驻盘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后,做出住房供应计划安排,于30个工作日内向盘锦军分区后勤部反馈住房建设和供应意见。

    七、政策支持

    (一)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军队人员购买住房,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向其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二)政府在规划开发普通商品住房时,考虑军队人员的住房需求。政府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减免有关税费的,给予符合军队与本市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的军队人员家庭同等待遇。

    (三)按照国家和军队房改政策规定控制面积标准以内购买的住房,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盘锦军分区后勤部共同认定夫妇双方均属首次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军队人员,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可简化手续,除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外,免收契税等其他税收费。

    八、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市政府、盘锦军分区联合成立驻盘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指导我市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

    (二)工作职能

    驻盘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盘锦军分区后勤部共同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盘锦军分区后勤部,调查统计驻盘军队人员住房需求,及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驻盘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刘志虹(副市长)

    副组长 张贺堂(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鞠成军(盘锦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成  员 张承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丽娜(市民政局副局长)、王立群(市财政局副局长)、葛立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陆元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振利(市规划局副局长)、黄峥嵘(市人防办副主任)、李大山(市地税局副局长)、孙宝明(市国税局副局长)、吴刚(市物价局副局长)、郭永新(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韩俊(8610部队营房科科长)、王恒运(96121部队后勤处处长)、于海洋(盘锦武警支队后勤处处长)、赵福志(盘锦边防支队后勤处处长)、曹永刚(盘锦消防支队副支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