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11〕3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2-02-15 | |
主 题 词: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11〕3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凡持有盘锦市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18周岁以上、2006年5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范围:
(一)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土地面积不足一亩的,下同)的农民;
(二)其他经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建制村农民。
二、缴费办法
(一)男年满18至45周岁、女年满18至4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男年满45至60周岁、女年满40至55周岁的,可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逐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止。如本人自愿,也可采取一次性趸缴和逐年缴费相结合方式进行缴费,即以本人补缴对应年份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其20%的比例先一次性补缴本人参保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年限差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再逐年缴纳参保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三)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从本人办理参保年份开始补缴,以对应年份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其20%的比例一次性趸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2012年1月1日后被征地的农民,其应缴纳养老保险资金总额的70%由个人承担,30%由各县(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从土地出让金中予以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15年后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个人继续履行缴费义务。
(五)2012年1月1日后被征地的农民,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需要按照其补缴年限的缴费基数总额的8%缴纳调剂金,与个人缴费一并缴纳。调剂金由征用土地的各级政府、经济区承担。调剂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支付养老保险金所造成的资金缺口。
(六)征地前,已按农民合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申请,以本人补缴对应年份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为基数,按其20%的比例先一次性补缴本人参保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年限差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再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七)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农垦企业养老保险、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按老办法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任选其一,不可重复参保。
三、退休待遇
(一)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6〕28号),根据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养老金,不享受当年养老保险待遇最低标准,计算后金额达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其差额部分用统筹基金补齐,按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计发。
(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计发。
四、参保登记
(一)自土地征用文件下发之日起,村(居)委会根据人均土地征占状况,提出参保人员名单,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审定后,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由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间为土地征用文件下发之日。
(三)本通知自2011年12月31日起实施,原《盘锦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盘政办发〔2006〕82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6个月内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参保;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参保。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