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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1〕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2-02-15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1〕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02-15 浏览次数:155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城市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全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演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严格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抓好基础建设工作。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承担起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人员。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岗位,尤其要强化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计划经营、销售等和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各内设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发生事故时,要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安全生产责任划定不清的,要严格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学习,特种作业人员要加强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资格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再培训教育。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所有从业人员均要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使用新材料、新工艺、从事新岗位工作的安全培训和复工教育培训培训合格,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尤其是从事工程施工、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环境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和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针对专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日常安全管理中要针对季节因素、重大节假日和行业特点做好专项安全教育,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四)严格执行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控制制度,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以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明确重要环节,制订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动态管理措施。要严格生产过程监控,随时排查和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于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隐患,要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非煤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属地监管原则,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相应经济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验收。施工中主要生产系统、工艺和设施需要变更的,要立即停止施工,由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并对有关施工图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凡违规建设的,要立即依法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期的,要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要落实试生产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非煤矿山和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要编制试生产方案,细化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要按规定的试生产(运行)期限组织试生产(运行),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六)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实行有职工生产作业就有单位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督促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和危险性分析,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要切实掌握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杜绝“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要及时指挥停产、撤人,并做好报告和组织排除险情工作。要制定和落实带班领导交接班制度,公布带班计划,接受工人监督,对无单位领导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严格落实发包、租赁和协作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发包方或出租方,应对承包、承租的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包或出租,否则,将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发包方或出租方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其它行业法律法规,与承包或出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承包方或承租方的安全监管,杜绝“以包(租)代管”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方或承租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包方或出租方要作为事故主体,承担主要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承包或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企业要对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进行审查;要对产品主要销售单位的主要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备案,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

    (八)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认真排查职业病危害。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向存在职业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告知危害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对接触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预防知识培训;按规定建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要采取完善和优化工艺、替换毒害原料、定期监测、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加强劳动管理等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并按规定对控制效果定期进行检测评价;要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制度,预防职业病的产生,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九)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企业要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培训,做到会处置、会急救;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将危险源状况、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登记备案。要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周边单位、设备设施、建构筑物或居民安全的,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通告周边相关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必须与就近有资质的相关专业救护队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快捷有效的通信联系。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学校、宾馆、医院、饭店和大型商场、会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演练活动要按照危险特性、事故后果和影响等因素,按计划实施,逐步涵盖所有危险、危害因素。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一)强化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快速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根据季节性和行业特点适时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专项检查,对因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坚决制止违法分、发包和出租行为,不具备资质的承包、承租方生产经营中发生事故,要依法追究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

    (二)强化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负责行业领域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步骤和时限,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责任,加强项目选址的审查,防止产生输油气管线占压、与周边设备设施和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危险化学品新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要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否则,有关部门严禁审批;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要加强对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地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等城建、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项目主管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预评价报告将作为工程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设施验收的主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防、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将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与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结合起来,落实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及时根据项目信息,提前做好项目“三同时”跟踪服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因未履行“三同时”程序导致产生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产能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限期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布局不合理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要严格审查待建项目,防止形成新的落后产能;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订实施计划,按照上级要求在全市非煤矿山企业推行相关技术装备,各企业要在2年内完成安装任务,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交通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完成全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积极推进在全市长途客运车辆上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工作。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建设,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推广在大型起重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应用。

    (六)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安委会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对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动态监控制度,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分布、危害特性、周边环境、危害可能影响区域、救援等情况。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和有关审批部门要建立输油气管线占压隐患的防控制度,严格审批,加强监管,防止新的管线占压隐患的形成。

    (七)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违法生产经营、违规建设行为严重、阻挠行政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企业,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单位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贷款等。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各级执法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加强督导,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制定奖励办法,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对群众举报信息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

    四、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安全生产内在动力

    (一)建立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情况相结合的制度。加大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督查力度,严格行政许可和审批,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不予通过相关审查。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合机制,在不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同行业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伤事故情况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实行浮动费率,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杠杆,引导和督促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搞好事故预防。

    (二)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聘用制度和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制度。要按照行业危险性和重大危险源等情况,结合《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规定,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中小企业必须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其它中小型高危行业和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聘用专职或者兼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鼓励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三)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作为诚信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状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四)加强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环境建设。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通过积极创建“安全社区”,推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促进全社会安全生产文化素质的增强;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主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全文化建设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要将安全生产主要任务、重要指标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安全生产规划列为重点专项规划,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要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安全监管执法基础保障费用。要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共享的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要建立以消防官兵和重点非煤矿山、化工企业为主要力量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充实装备,定期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和完善检测检验、咨询服务、培训教育等安全生产监管技术支撑机构,配备相关技术装备;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加大安全生产科技资金投入。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各级政府、经济区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执法、职业健康监管和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尤其是经济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装备不足等突出问题。

    六、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市安委会已经制定了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分管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严格实施目标绩效考核。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要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安委会对事故控制指标进展情况要进行月通报、季分析,认真开展半年抽查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加大事故指标在安全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比例,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且成绩突出的,要予以重奖;对年终考核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打击非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企业(单位)仍然存在的,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