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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1〕2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12-06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1〕2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06 浏览次数:305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以下简称“校车”)管理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

    2.坚持政府适度补贴的原则。

    3.坚持方便学生乘车、安全为主的原则。

    二、运营方式和政策规定

    (一)运营方式

    校车是指经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

    校车运营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属地委托市域内具备资质的客运(公交)企业经营;二是采取股份、收购或购置等形式组建实体公司经营。严禁个体挂靠经营。

    (二) 相关政策

    1.免收专营校车办理牌照的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校车驾驶人审验费、综合性能检测费等相关费用。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免收专营校车营运税。

    3.市、县、乡三级财政按比例投入资金,解决校车经费,由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4.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协调各财产保险公司,对校车保险给予最大幅度优惠。

    (三)收费标准

    学生乘坐校车收费,由市物价部门指导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物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状况和运营里程,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0元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有条件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乡镇逐步予以免收。

    三、准入程序

    1.由学校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提出校车申请,再由乡镇政府向县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校车申请。

    2.由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具备资质的客运(公交)企业填写《校车申请表》,并分别报教育、公安、交通部门审核批准,教育、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档案。

    3.客运企业获得校车审核批准后,可购置车辆,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牌照、喷涂等相关手续。

    4.由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的交通部门要合理调配运力,并核发校车线路牌,投入运营。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是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是校车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

    市政府建立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部门,负责校车管理的督促指导、检查和调度协调,定期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校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及市教育、公安、交通、财政、安监等相关部门组成(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车的日常管理,制定校车管理实施方案。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校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各县(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以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为载体,以广大农村中小学师生和家长为重点对象,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家长和学生,不坐非法营运车辆,不坐超员、超速等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配备跟车教师(或随车管理人员),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建议。

    公安部门负责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员年审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超员、超速、无牌车辆运送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校车许可,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员管理档案,会同教育部门确定校车的行驶线路和乘降站点;按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学校门前农村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完善农村校车通行线路交通安全设施,保证校车运行线路的路况良好;配合公安部门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营运以及校车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等违法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对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

    安监部门负责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及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努力,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到人。要对校车实施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校车审批和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各部门责任,落实优惠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要明确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责任人名册,报市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要按照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分别签订校车管理责任状。县教育部门要与辖区内农村中小学签订校车安全监督责任状;县公安部门要与辖区内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驶责任状;县交通部门要与辖区内校车经营企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校车经营企业要建立车辆定期保养、维护制度,建立驾驶人安全管理和教育制度,切实保证校车管理工作效率。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事故的,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强化调度检查

    市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召开两次调度会,集中听取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及各部门校车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并组成专门督察组,对校车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也要定期开展调度和督导检查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和市教育、公安、交通、财政、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以维护农村中小学生生命安全为目的,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校车交通事故为重点,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坚决杜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报废拼装车辆接送学生,严厉打击专营校车从事包车、线路、出租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允许符合校车经营条件、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车辆经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交通部门审批核准后兼营校车。

    (四)强化宣传教育

    各县(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及各部门要以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为载体,以广大农村中小学师生和家长为重点对象,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家长和学生,抵制报废车、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抵制超员、超速等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同时,要建立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张旗鼓地宣传加强校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盘锦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校车经营申请表 (略)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1

        盘锦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 杨景云(副市长)

    召集人 袁胜利(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王太水(市教育局局长)、董桂林(市交通局局长)、王岩(市财政局局长)、徐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丁尚满(市地税局局长)、宫锡强(市公安局副局长)、郭敏(市物价局局长)、吴玉刚(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孙洪军(大洼县县长)、杨斌(盘山县县长)、刘世杰(兴隆台区区长)、(双台子区区长)、杨昕(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张凤印(辽滨沿海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