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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1〕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隆台区兴盛街道上房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6-29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1〕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隆台区兴盛街道上房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06-29 浏览次数:451

    为保证盘锦文化主题公园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征收兴隆台区兴盛街道上房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征收范围

    兴隆台区兴隆台街以南,中华路以西,外环路以北地块(详见用地规划批复文件)。

    三、征收部门

    盘锦市土地储备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盘锦市建设市场监察大队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上房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六、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期限

    2011年4月14日至6月14日

    七、征收实施程序

    1、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发放征收通知,宣传、解释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2、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3、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同被征收人协商征收的有关事项,签订征收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政府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4、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5、对拒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得实施以下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如对本通告上述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特此通告。

    附件: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上房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上房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盘锦文化主题公园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征收兴隆台区兴盛街道上房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征收范围

    兴隆台区兴隆台街以南,中华路以西,外环路以北。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一)货币补偿方式

    1.确权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单价。

    2.未确权房屋和无证(照)门(耳)房补偿标准

    (1)未确权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区域内未确权房屋按2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偿。

    (2)无证(照)门(耳)房补偿标准

    对于征收区域内无证(照)门(耳)房,按照100-15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3.对于征收区域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产籍住宅房屋(正房),居住人具有征收区域内户口,房屋归属无纠纷,且属唯一一处住房的,经市房屋确权领导小组组织认定,并在征收区域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参照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4.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6.临街“住改非”房屋停业补偿标准

    (1)对利用临街被确权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满一年的“住改非”房屋,停业费按其经营面积的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20%给予经营者一次性货币补偿。

    (2)对利用临街被确认为一户一宅的无照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满一年的“住改非”房屋,停业费按其经营面积的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20%给予经营者一次性货币补偿,经营面积按70%计算。

    (3)对利用临街未确权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满一年的“住改非”房屋,停业费按其经营面积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200元/平方米)的20%给予经营者一次性货币补偿。

    7.搬迁补助费

    (1)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住改非”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占用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搬迁补助费支付给经营者。

    (2)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搬迁补助费支付给经营者。

    (3)搬迁补助费发放方式,采取搬迁时一次性发放。

    8.临时安置补助费

    (1)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600元。

    (2)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经营者。“住改非”房屋参照此标准执行。

    9.装修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10.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附表一、二、三的具体标准执行。

    (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产权调换安置仅适用于被确权住宅房屋和被确认为一户一宅的无证(照)房屋。

    1.回迁楼限定价格安置的最大面积为120平方米,被征收人确权房屋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要求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回迁楼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对住宅房屋确权面积120平方米以内部分实行“拆一还一”(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找差价。对回迁楼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增加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计算;对回迁楼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平方米以外的增加部分,按回迁楼市场价格结算。

    3.被征收人为低保户的,每户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独一处住房,按50平方米安置。免交50平方米以内增加面积部分差价款。

    4.对只有唯一住房,每户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安置。对50平方米以内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60%结算

    5.被确认为一户一宅的无证(照)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被确认房屋面积70%标准予以安置。

    6.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发放,每月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月核发。搬迁时按照协议中明确的过渡期限分期预发,第一次预发12个月,期满后续发。

    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满后,回迁楼尚未交付使用的,自过渡期满之日起,每月双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7.其他费用标准参见货币补偿中的相关标准。

    (三)种植区、养殖区及企业征收补偿安置

    1.种植和养殖区补偿

    委托评估机构对种植户和养殖户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相关搬迁补助费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2.企业补偿安置

    委托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相关优惠政策

    (一)住宅房屋优惠政策

    1.具有本村户口的低保户、荣军户、残疾人等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街道、村委会、民政部门证实后,只有唯一一处并且未确权的住房(房屋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参照确权房屋给予补偿或安置,安置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自正式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一次性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回迁户自正式通知回迁之日起,免收2年电梯费、物业费。

    4.自正式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回迁楼限定价格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回迁楼市场价格按3200元/平方米(均价)结算。

    (二)种植区和养殖区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每户每平方米50元予以一次性货币奖励。种植户、养殖户与房屋产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奖励给种植户或养殖户。

    (三)对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上房村的承包土地,按照承包合同确定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耕种交通补助费,标准为600元/亩。

    五、回迁楼情况

    1.回迁楼位置

    回迁楼位于兴隆台区盘宇街以南、友谊街以北、中华路以东,金城路以西。具体位置以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回迁楼面积户型

    回迁楼以中小户型为主,设定两室50平方米、两室一厅65平方米、75平方米,三室一厅85平方米、97平方米,三室两厅119平方米6种户型。

    3.回迁楼的楼层差价

    回迁楼为高层住宅,实际建设层数,根据回迁协议所需回迁楼套数、并经市规划建设审批领导小组确定。

    回迁楼市场价格以住宅首层为基数按逐层递增的方法确定,每层差价为30元/平方米。在120平方米内,按照确权面积选择回迁楼以及楼房增平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无楼层差价。

    4.回迁楼选择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后统一领取协议顺序号。搬迁后,持搬迁验收单领取搬迁顺序号。协议顺序号与搬迁顺序号之和除以2即为被征收人的回迁顺序号。所得分值相同的,抽签决定先后。被征收人按回迁顺序号依次选择回迁房屋具体位置。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未搬迁完毕的,协议顺序号作废,重新排序。

    5.回迁楼建设标准

    (1)土建主体工程:符合设计规范的框架结构;

    (2)土建装饰工程:外墙采用节能保温方案,色泽、外形与小区商品房一致,内墙面刮涂料,地面水泥砂浆压光,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墙面按设计标准贴瓷砖;

    (3)门窗工程:进户门采用防盗门,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门,卧室、厨房、卫生间采用木质胶合板门,外窗采用塑钢窗;

    (4)电照工程:按设计要求安装开关、插座、灯具,走廊安装共用声控灯,电表出户;

    (5)给排水工程:室内给水管线使用供水专用管材安装,水表出户(一户一表),并按规范要求安装节水器具。厨房安装水龙头、普通陶瓷洗菜盆,卫生间安装水龙头、普通坐便和洗手盆,室内排水立杠为PVC管;

    (6)采暖工程:实行集中供热、一户一阀分户采暖方式,立杠采用聚氯脂保温管,室内采用供暖专用管材及普通散热片;

    (7)电讯工程:通讯、有线电视接入小区网络;

    (8)燃气工程:燃气管道进户,气表出户;

    (9)配套工程:按小区整体设计方案实施,与小区商品楼配套标准一致;

    (10)其他建筑内容按有关设计标准执行并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6.回迁楼管理及费用标准

    回迁楼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水、暖、电、气、有线电视等收费标准按盘锦市批准的相关文件执行。

    7.过渡期限:至2013年5月回迁,共计24个月。

    8.回迁楼限定价格:2800元/平方米;政府优惠价格:2600元/平方米。

    9.回迁楼市场价格:3800元/平方米(均价);政府优惠价格:3200元/平方米(均价)。

    六、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期限

    2011年4月14日至6月14日

    附件:1.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表格略)

          2.生产设施、树木、青苗补偿标准(表格略)

          3.附属物补充标准(表格略)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