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1〕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辽滨沿海经济区下放管理权限的意见(废止)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1-06-29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1〕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辽滨沿海经济区下放管理权限的意见(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设立辽宁省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批复》(辽政〔2010〕240号),更好助推辽滨沿海经济区发展,现就向辽滨沿海经济区下放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下放的审批权限
(一)部门与经济区协商一致,下放权限53项,涉及17个部门,具体为: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项)
(1)能源、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市级审批、核准、报批权限。
(2)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机构的设施建设市级审批、核准权限以及物价审批、监督检查市级权限。
(3)城市自来水、取暖、液化气和煤气等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的市级审批权限。
2.市教育局(1项)
(4)有关教育方面项目的市级事权、审批、核准、报批及监督检查权限。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项)
(5)工资审批权限、考工权限。
(6)公益性岗位审批权限。
(7)劳动合同备案审核权限。
(8)市级人事代理权限。
4.市国土资源局(1项)由经济区国土资源局承担
(9)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的审核权限。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3项)
(10)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筑节能的管理权限。
(11)建筑业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等权限。
(12)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权限(须经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查档、备案)。
(13)环境卫生管理权限。
(14)公用事业行业特许经营权的审批权限。
(15)公用设施建设资质审查权限。
(16)建筑业中各类企业资质的管理、外埠入境手续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颁发、房屋登记的办理与确权及对建筑市场的监察的权限。
(17)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18)区域内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权限。
(19)房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核准、三级物业企业资质审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使用、支付审批权限。
(20)房地产流通过程中房屋买卖、租赁、赠与、继承、交换、抵押、典当、拍卖等权限。
(21)商品房预售许可权限。
(22)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权限。
6.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11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辽滨执法大队承担
(23)民建规划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民建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本辖区内动迁区域房屋强制拆除工作。
(24)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责任单位未及时修复破损霓虹灯及擅自设置彩虹门、条幅、彩旗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5)公安交通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占用道路边石以上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负责维护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秩序。
(26)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变、占用、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破坏绿化设施,损坏、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花草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7)环境保护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8)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破坏、改变市政设施,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9)房产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0)工商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批发、集贸市场以外和季节性商品市场无照商贩实施处罚。
(31)殡葬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限。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本辖区内户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纸钱、销售冥品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2)门前四包责任制。负责本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33)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商家店牌的审核备案工作及立面装修工作。
7.市农村经济委员会(1项)
(34)有关农业等方面项目的市级事权、审批、核准、报批及监督检查权限。
8.市水利局(2项)
(3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
(36)有关水利等方面项目的市级事权、审批、核准、报批权限。
9.市服务业委员会(1项)
(37)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及地方批发市场等市场建设项目的市级审批权限。
10.市文化广电局(2项)
(38)图书报刊出租、出售;音像制品出租、出售许可权限。
(39)文化市场方面的权限。
11.市体育局(1项)
(40)有关体育方面项目的市级事权、审批、核准、报批及监督检查权限,即体育指导员审批、体育单项协会审批权限。
12.市卫生局(1项)
(41)有关卫生方面项目的市级事权、审批、核准、报批及监督检查权限(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除外)。
1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
(42)有关计划生育方面项目的市级事权、审批、核准、报批及监督检查权限。
14.市环境保护局(1项)
(43)排污费收取权限。
1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项)
(44)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审查(备案)和项目验收权限(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5)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发放权限。
(46)安全执法权限。
(4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
(48)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和临时销售许可权限。
(49)有关职业卫生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权限。
16.市规划局(3项)由经济区规划分局承担。
(50)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限。
(5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52)建筑档案初审权。
17.市残疾人联合会(1项)
(53)有关残疾人方面项目的市级事权、审批、核准、报批及监督检查权限。
(二)在经济区确定为行政区划前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行审批权限4项,具体为:
(1)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审核权限。
(2)职工退休、提前退休审批权限。
(3)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权限。
(4)劳动监察的行政执法权限。
(三)试行下放权限5项
试行下放权限5项,根据经济区实际情况和运行情况再做调整。
1.市民政局(1项)
(1)有关民政方面项目的市级事权、审批、核准、报批及监督检查权限。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项)
(2)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权限。
(3)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的发放权及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的发放权限。
3.市港口与口岸局(2项)
(4)征收或代征经济区内有关港口行政收费,及对经济区内港口经营企业收费项目和价格的监督管理权限。
(5)对经济区内的港口物流仓储企业的经营资质、港口物流市场秩序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的权限。
二、关于省级专项资金的直接申报权限
由经济区提出申报,市直相关部门履行程序,不再重复审核,积极与省直相关部门协调,最大限度地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涉及16个部门26项,具体为: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项)
(1)农业、工业、服务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2)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3)社会事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项)
(4)节能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省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3.市教育局(1项)
(5)涉及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及所需设备和器材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4.市科技局(1项)
(6)省级科技三项经费、产业化龙头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5.市交通局(1项)
(7)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资金;公路大、中修工程建设和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和养护资金以及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及养护和管理费用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6.市农村经济委员会(3项)
(8)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评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9)涉及农业项目资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10)涉及农业技术推广、标准良田、粮食工程、农业小区示范基地(畜禽、皮毛动物)、示范基地建设、农垦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7.市水利局(5项)
(11)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12)涉及移民项目资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13)涉及节水工程项目资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14)涉及安全饮水工程项目资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15)涉及水库除险以及流经经济区内的辽河生态改造和河堤除险加固项目资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8.市服务业委员会(1项)
(16)辽宁省服务业专项资金和辽宁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现代物流业项目、旅游产业发展项目、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农村流通市场体系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9.市卫生局(1项)
(17)涉及卫生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10.市文化广电局(1项)
(18)涉及农家书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11.市体育局(1项)
(19)涉及体育广场建设及体育器材配套项目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12.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
(20)涉及计生服务站的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13.市环境保护局(1项)
(21)水源地保护、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污水和垃圾治理、企业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14.市畜牧兽医局(2项)
(22)国家、省、市用于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创建,获国家、省、市名牌的畜牧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23)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防控项目资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15.市农机局(2项)
(24)涉及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项目资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25)涉及农机化教育培训项目资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16.市残疾人联合会(1项)
(26)涉及残疾人创业基地和康复社区建设的专项资金申报权限。
三、关于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涉及省直部门的,由经济区提出意见,市直相关部门履行程序,不再重复审核,积极与省直相关部门协调,确保优惠政策落实。涉及16个部门18项,具体为: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项)
(1)协调省直相关部门授权经济区享受独立报批权限。
(2)协调省发改委根据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政策,给予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石油工程装备制造政策和资金支持;根据国家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政策,给予石油化工及新材料产业,在能源指标、资源配额等方面支持。
2.市科技局(1项)
(3)牵头向省科技厅报批经济区为“省级高新技术园区”;享受省级高新技术园区产业扶持政策以及其它各项优惠政策。
3.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1项)
(4)向省申报城乡一体化试点单位。
4.市直相关部门(1项)
(5)民政、计生、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司法协调省直相关部门授权经济区享受社会工作的独立报批权,争取优惠政策。
5.市海洋与渔业局(1项)
(6)协调争取海域使用金,除上缴国家和省的部分外,原上缴市18%、县40%部分直接缴入经济区国库。
6.市财政局(含国税局、地税局9项)
(7)向省财政厅争取优先享受、全面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8)协调省财政厅取消或降低试验区新体制财力上解比例(辽滨经济区34.2%)。
(9)协调省财政厅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争取优先提供企业银行贷款担保。
(10)协调省财政厅争取新的贴息政策。对试验区内石油装备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等带动作用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点项目,取消最高贴息额限制,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全额贴息。
(11)现坐落在规划区内的有关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企业分支机构形成税收缴入辽滨库。坐落在区域范围内的辽河油田装备制造总公司、辽河油田机修总厂等企业,继续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税款缴入辽滨库,年末上解市财力。国税部门要解决中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及振奥、远孚、朋信、北方沥青等辽滨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辖问题。
(12)协调省财政厅对入驻经济区的境外担保公司,按其规模给予相应补贴。
(13)协调省财政厅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70%部分返还经济区,专项用于土地整理。上缴省用于农业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金纯收益15%的20%,为每亩600元)全部留给经济区,用于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管理费除上缴国家和省20%外,其余(市40%、县40%)全部留给经济区。
(14)协调省财政厅争取将每年县域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专项2,000万元资金支持延续到“十二五”期末。
(15)协调省财政厅争取转移支付资金(每年1亿元以上),用于解决试验区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利息等支出。市财政应安排相应的转移支付资金(每年0.5亿元以上),用于支持园区开发建设。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项)
(16)协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省政府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引入经济区,直接向省政府申请该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17)协助向省争取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推进试验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8.市开放办(1项)
(18)牵头申报经济区为“国家级开发区”,享受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二)涉及市直部门的,相关部门要本着助推辽滨加快崛起的原则,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涉及3个部门6项,具体容为: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项)
(1)将经济区作为人才引进的试点区域,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贴(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办负责)。
(2)将区域内企业医疗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
(3)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地农工,交船、交网渔民,零就业家庭进行再就业安置。
2.市海洋与渔业局(2项)
(4)负责向上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优先保障经济区用海需求。
(5)将每年分配我市的填海指标,主要用于经济区建设。
3.市卫生局(1项)
(6)协调市直相关部门,授权经济区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统筹,组织实施新农合“一卡通”。
四、关于申报建立各项发展扶持基金
申报建立发展扶持基金,涉及8个部门8项,具体为:
1.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由市发改委协调省发改委,给予经济区低碳、新材料应用、节能降耗等符合国家支持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扶持。
2.科技及技术平台扶持基金:由市科技局协调省科技厅,给予经济区石油装备、海洋重工等主导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科技创新项目及技术研发平台资金扶持。
3.辽河流域治理基金:由市水利局协调省水利厅,给予经济区大辽河流域辽滨段的泵站改造及附属设施项目资金扶持。
4.创业投资基金和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局协调省财政厅,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支柱产业的发展。争取市级产业发展资金和服务业发展资金向试验区倾斜。
5.由市农机局协调省农委,给予经济区农机化的各类补贴资金的政策倾斜。
6.由市畜牧兽医局协调省畜牧兽医局,给予经济区防疫重大动物疾病及动监人才培养补贴资金的政策倾斜。
7.由市农委协调省农委,给予经济区国家各项种粮补贴的政策倾斜。
8.由市计生委协调省计生委,给予经济区育龄人群补助资金的政策倾斜。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涉及下放的权限和各项优惠政策,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主动协调经济区对口部门,于2011年4月10日前完成各项下放权力的衔接工作,确保2011年4月20日起按照新的管理体制运行。市政府督察室跟踪督办。
(二)市直各部门在下放部分审批权和管理权的同时,要帮助经济区加强业务培训,并指导其建章立制,建立统一的审批管理标准及程序,确保经济区顺利承担起下放的各项审批和管理业务。同时,要加强对各项下放权限的监督管理,掌握下放权力的运行情况。派驻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进驻经济区,相关部门提出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需求,经济区协调解决。
(三)经济区要组织区内相关部门开展“一站式”服务,实行集中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软环境氛围,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