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1〕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价调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征收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1-04-15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1〕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价调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的能力,保持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价调基金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理顺价调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政发〔2002〕17号)规定,价调基金征收范围确定为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目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1.工业、商贸、石油、烟草、医药、建筑等行业,按销售(收费)总额的1‰征收。
2.餐饮业(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等餐饮部)、洗浴、美容美发、保健、摄影、广告、文化娱乐等行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3.国家、省、市政府明确规定免征或缓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二、价调基金征收办法
从2011年1月1日起,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会同地税部门研究制定,代办手续费标准按征收总额10%执行。
三、强化价调基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价调基金是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政府的政策性补偿,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对困难群众的动态价格救助,支持重要商品储备,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等。
价调基金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动用价调基金,需由使用部门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事项调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政府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审批。要严格执行价调基金监审制度,健全价调基金代征、管理、使用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做好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价调基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盘政发〔2004〕26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