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0〕2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重点领域招商项目协调沟通机制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2-22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0〕2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重点领域招商项目协调沟通机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22 浏览次数:135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重点领域招商项目协调沟通机制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规范全市重点领域招商项目协调沟通机制的意见

    为规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招商项目洽谈、签约、落地过程中各县区、经济区和有招商任务的业务局(以下简称招商局)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工作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府授权各招商局代表市政府与企业签订合资合作协议,主管副市长根据所需以市政府业务会议形式召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及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议定合作项目选址、用地、投资规模、相关政策等事宜。

    二、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与企业签订的地产项目、服务业项目、旅游项目需在协议签订前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意见。

    三、招商签约项目落户在两县和经济区(即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的,如需要给予优惠政策,由主管副市长研究确定。

    四、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招商局、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集体研究通过。

    五、凡涉及土地整理或单体拆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县区、经济区负责地上附属物拆迁和地下管线清理工作。选址在城市规划区的项目,有特殊情况的由市住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油田办负责地上附属物拆迁和地下管线清理工作。所有涉及地上附属物拆迁和地下管线清理的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土地整理费用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六、明确县区、经济区、市直部门为项目合同签订后推进落实责任主体,主管副市长为项目跟踪服务第一责任人,全权、全程做好项目洽谈、签约、审批、开工等推进过程相关协调服务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

    七、各类招商引资项目需根据约定的土地总体出让价款按一定比例(10%—20%)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确保保证金按约定足额缴纳;协议中如约定外资投入,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缴付外资的,项目合资合作协议自行解除。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八、为调动县区、经济区和各招商局的积极性,招商考核各项指标不重复计算,招商局和县区、经济区按照以下比例分劈分值:

    1.国内外知名企业或上市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5:5分劈。

    2.国内外知名品牌投资的大型商贸、酒店且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及重点大项目,按6:4分劈。

    3.如有项目服务不到位情况,经确认可取消劈分资格,全市通报批评。年末由主管副市长和招商局投票,评出服务环境最佳的县区、经济区,给予适当奖励。

    九、各县区、经济区及各招商局要结合各自招商职能,突出招商主题和重点,制定年度招商计划,科学规划和包装项目,招大商、引名企。注重在项目洽谈中与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及早明晰区域产业定位、相关政策。同时,加大工业、旅游、商业、五星级酒店、温泉开发及其它有税收、有拉动作用的产业项目招商力度。原则上市住建委、市外经贸局、市服务业委可选择一些地产项目,其它招商局一律以工业和其它产业项目为招商重点。

    十、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要加大对各县招商项目用地规模、价格监管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外经贸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职能部门要做好考核及协调服务工作,发挥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十二、本意见具体条款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