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0〕2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1-02-22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0〕2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拆迁工作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化解拆迁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运作方式
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运作方式。区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拆迁工作的计划制定、资金筹措、组织实施、被拆迁人安置和相关维稳工作,并确定各自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工作。拆迁人负责拆迁项目所有的手续办理、拆迁安置资金发放、拆迁协议的签订、回迁楼建设等相关事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拆迁人做好项目立项、拆迁业务指导、土地申报审批手续、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地块控详规、回迁楼建设选址、拆迁安置资金管理、行政行为监督等工作。
三、严格拆迁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要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程序为:“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同时要全力做好拆迁实施流程工作:
一是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对拆迁区域内房屋、地上附着物、地下管线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
二是做好房屋确权工作。区确权工作领导机构依据我市房屋和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确权,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市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
三是做好拆迁公告工作。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拆迁事项进行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下发拆迁通知和封闭通知。
四是做好拆迁评估工作。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采取投票或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向拆迁当事人双方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五是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及时发放,回迁楼应优先建设。
六是做好强制拆迁工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责任主体组织强制拆除工作,强拆工作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工作责任、依法依规拆迁
房屋拆迁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严格按照信访风险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等对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