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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0〕3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企业税收下划县区管理调整有关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2-22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0〕3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企业税收下划县区管理调整有关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22 浏览次数:158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县区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部分市本级企业税收按照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的原则,下划县区管理,并调整有关财政管理体制。

    一、下划市本级企业的原则

    1.坚持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原则。通过下划市本级企业,进一步扩大县区一般预算收入规模,鼓励县区政府加快发展经济,重视财力增长,促进全市财政收入的整体规模不断扩大。

    2.坚持属地管理、属地纳税的原则。市本级部分企业,按照企业注册地址,下划县区管理,在当地缴纳各种税收。

    3.坚持兼顾市本级与县区既得利益、平稳过渡的原则。保证市与县区既得利益格局,完善市对县区财力分配机制,平稳过渡。增强各级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4.坚持公开透明、合理公正的原则。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规避道德风险,确保财政管理体制安全有效运行。

    二、下划市本级企业的范围

    市本级保留企业:辽河油田板块企业(不含长城钻探公司)、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铁路、保险及银行机构。

    其他市本级企业根据属地情况全部下划至县区(主要是两区)。

    三、辽河油田板块企业坐落在两县的税收下划问题

    根据辽河油田板块企业统一核算、统一纳税的特殊性,不宜下划两县。但鉴于辽河油田部分区域坐落在两县,占用两县大量土地和其他资源,以及本次下划市本级企业主要是下划到两区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县区财政收入规模均衡增长,市政府每年从市本级收入中划出部分收入给两县,年末剔除上解省部分后实行财力上解市。

    四、有关财力上解问题

    (一)下划市本级企业上解市财力的确定

    市对区级各项税收及市本级下划企业的税收实行总额分成,年终结算由区向市上解财力。实行一区一率。

    1.上解市财力比例的确定

    兴隆台区:以2010年实现税收为基数,市本级下划企业税收(包括原2003年以后新建企业40%下划部分和下划的日月兴隆集团税收,剔除上解省部分)占兴隆台区各项税收与市级下划企业税收之和的比例。公式如下:

    兴隆台区上解财力比例={市级下划企业税收基数/(兴隆台区各项税收基数+市级下划企业税收基数)}×100%

    双台子区:以2010年实现税收为基数,市本级下划企业税收(包括原2003年以后新建企业40%下划部分)占双台子区各项税收与市级下划企业税收之和的比例。公式如下:

    双台子区上解财力比例={市级下划企业税收基数/(双台子区各项税收基数+市级下划企业税收基数)}×100%

    同时,盘政发〔2010〕14号文件规定的“原2003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企业形成的原五个共享税收每年按20%增长率实行环比递增,专项上解市财力”和“盘锦日月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收实行专项上解”的办法相应取消。

    2.上解市财力额度的确定

    区级当年税收收入(剔除上解省部分)乘以上解市财力比例,即为区级当年上解市财力数,公式如下:

    上解市财力数=当年区税收收入(剔除上解省部分)×上解市财力比例

    (二)营业税超收分成

    从2011年起,以2010年营业税实际决算数为基数(剔除上解省部分),两区营业税实行超收分成,兴隆台区市区超收分成比例为6:4,双台子区市区超收分成比例为4:6,年终结算上解市财力的办法。

    (三)集中区级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从2011年起,集中区级教育费附加收入(剔除省集中10%部分)30%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0%,年终结算上解市财力,专项用于教育事业支出。

    (四)调整契税分享办法

    原《关于契税征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盘财预发〔2005〕9号)中规定的市地税机关在房产部门设立直征窗口征收的契税,市区按4:6比例分享的办法停止执行,从2011年起改为全部入区级库,区级契税市集中30%,年终结算上解市财力。

    五、下划企业的非税收入仍为市本级收入

    市本级下划企业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仍为市本级收入。

    六、市本级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税收入库级次为市本级

    本政策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财政体制仍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盘政发〔2010〕14号)执行。

    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市政府将相应对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调整和完善。本政策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国税局下划双台子区企业名单(略)   

    2.市国税局下划兴隆台区企业名单(略)

    3.市地税局下划双台子区企业名单(略)

    4.市地税局下划兴隆台区企业名单(略)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