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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0〕3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2-22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0〕3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2-22 浏览次数:168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地震监测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综合观测系统,全市陆地地区地震监测能力提高到M1.0级;实现与省地震局地震速报和烈度速报网络联网,地震速报时间小于5至10分钟,烈度速报网小于20分钟;加强地震紧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以地震救援队伍为中坚、各有关行业救援队伍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抗震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救援,24小时内灾民得到基本生活安置;地震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对防震减灾贡献显著提高;社会公众能够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和防震避险技能。

    到2020年,所有重大工程、易发生次生灾害工程和其他重要工程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相当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也必须达到相应地震基本烈度的抗震设防要求;全市防震减灾能力(监测预报、震灾防御、应急救援、恢复重建)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1.进一步增强地震监测能力

    加强地震前兆台站建设,提高前兆观测资料可信度,为地震预报提供可靠依据;大力推进强震台网建设和速报系统建设,提高地震速报能力。

    2.提高地震预测预报能力

    地震部门要强化震情观念,落实震情跟踪工作措施,建立与完善多学科、多途径探索,专群结合的地震预测预报机制,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能力。

    3.加强群策群防工作

    不断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财政部门要提供运行经费保障,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

    (二)切实提高我市城乡建筑物抗震能力

    1.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要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基本建设管理中要依法贯彻抗震设防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抗震设防的法定要求履行相应职责;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作

    各级规划、建设、地震、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完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立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

    3.着力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教育、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震避险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4.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

    尽快完成县以上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建设工程的抗震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督促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三)强化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和保障能力

    全面提升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标准,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设施及电力、通信、水利、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要根据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巨灾的区域整体运输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

    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加强公共通信网络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管理。充分利用国家应急通信网络资源,结合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无线电台等各种技术,确保地震发生后通信畅通,信息传输及时可靠。

    加强水库大坝、输油气管线、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等管理和维护,防止因地震灾害引发次生灾害。

    (四)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市、县(区)两级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健全指挥工作制度和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完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系统、地震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等系统,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2.修订和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做好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备案、检查、评估制度,经常开展预案演练,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时组织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军地联合抢险救灾演练。

    3.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

    加强市、县(区)两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装备保障,提高远程机动能力,满足同时开展多点和跨区域实施救援任务的需求。建立健全军地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作用。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医疗、交通运输、油田、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设防救灾能力。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

    4.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各级规划、建设等部门要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规划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重点救援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5.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加强市、县(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和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一)落实防震减灾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评体系,全面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市、县(区)基层防震减灾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工作条件,切实保证防震减灾基层管理责任得到落实。

    (二)增加防震减灾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稳定增长投入机制。健全完善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应急拨付机制。

    (三)制定实施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实际,编制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和实施。并做好规划的衔接,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四)加强防震减灾法治建设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加强防震减灾法治建设,抓紧制定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政策法规体系。加强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五)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

    地震、宣传、科技、文教、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计划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做好重要纪念日、重要时期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有关地震报道的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全市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