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0〕3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1-02-22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0〕3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26号)文件精神,结合盘锦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和合作制原则,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改革创新,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连接城乡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新体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和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目标任务。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求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加快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搭建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新平台;加快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搭建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平台;加快改革步伐,创新经营管理机制,在完善为“三农”服务方式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上实现新突破。
二、全面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连锁配送服务网络体系。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利用网络和规模优势,以资本为纽带,通过改造、新建、加盟相结合的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整合网络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打造盘锦农资连锁品牌,形成覆盖全市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延伸服务领域,开展测土施肥,推广技物结合服务,实现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
(四)着力构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体系。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以加盟连锁为主要形式,以区域配送中心为依托,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日用消费品。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五)大力发展畅通有序的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体系。加快乡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升级,通过信息化、电子化改造,逐步建成功能健全、辐射力强,服务管理规范化的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配送中心。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推进各县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改造。通过试点,在城乡建设一批农副产品采购配送中心和连锁收购站点。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作用,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培养农民经济人,推进“农超对接”,加快构建以批发市场为龙头、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终端连锁销售为目的的农副产品营销网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切实解决农副产品卖难问题。
(六)努力建设规范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加快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逐步构建由社区回收、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三个层次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发挥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综合服务功能
(七)引领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依托当地优势资源、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品,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八)开展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九)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为依托,牵头组建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发挥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组织市场开拓,完善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鼓励有关协会在农资、农副产品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不断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创新
(十)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各级联合社要积极推进开放办社,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
(十一)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其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资产。已经侵占、平调的,要尽快纠正并收归供销合作社所有。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事宜。因规划改造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十二)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积极利用各级政府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资金、各项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加快我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大力实施“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十三)做大做强社有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引导社有企业推进以资本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促进改制后社有企业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有企业集团。社有资产整合时按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减免相关税费。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引进各类人才,促进人才流通。
五、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四)明确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市、县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负责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开拓农村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加强对由供销合作社为业务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建设指导;强化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做好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等相关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的土地、房产权属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用于扩大经营。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
(十六)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设立扶持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主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示范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制定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项目建设政策和措施,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十七)加大金融保险扶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要在坚持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信贷资金需求。
(十八)加大税务工商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供销合作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的连锁店,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相关财政、税务机关审批,由总部统一核算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简化连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手续,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的工商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所属、引领兴办的农村便民店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九)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重要商品经营和公益性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设施、人才等优势,建立和完善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淡季储备贴息制度,逐年增加化肥淡储量和财政贴息规模,做好化肥储存调运和供应工作,保障化肥市场稳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成品油经营和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及农村医药连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在农家书屋、文化服务、体育器材、卫生室、药店、医药专柜上给予政策扶持。
(二十)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下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任免,要征求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意见。配备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应注重从有供销合作社工作实践经验或有志从事供销合作事业的优秀人员中考察推选。上级联社要加大综合业绩考核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注重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交流使用,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