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0〕1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10-29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0〕1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9 浏览次数:16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盘锦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切实开展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首批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名单的通知》(辽人社〔2010〕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优化创业环境,积极拓宽创业渠道,努力营造自主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活力,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创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使全市创业者及社会各界对企业平均创业成本、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度、创业带动就业率,以及创业政策的完善程度和落实程度等各项指标基本满意。在为期两年的创建活动中,全市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同时期全部劳动者的比例年均增长10%;全市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同时期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年均增长10%;全市创业者新创办企业数量占同时期全部新增企业数量的比例年均增长10%,且1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占同时期全部创业企业的比例达80%以上。市县(区)各建一处标准化孵化基地,并能为创业者提供场地和创业孵化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鼓励各类劳动者成为创业主体

    1.鼓励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积极创业。有效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优势,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2.鼓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登记失业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技能特长、资金技术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实现就业。

    3.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适用、廉价的创业场所,并提供信息、项目、技术、资金等支持和服务。

    4.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利用自然资源、生态资源、地域特点等创办种养殖经济体,采取联包联租的形式搞集约化经营,实现离土不离乡创办经济实体。

    5.鼓励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引导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转变就业观,由“找工作”向“找市场创业”转变,对自主创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给予登记失业人员同等创业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放宽各类劳动者创业限制

    1.放宽创业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和支持各类劳动者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进行创业。

    2.进一步放宽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登记限制。对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登记的经营项目,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明确作出前置审批规定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增加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无须前置审批的一般性经营项目,做到2日内发照。

    3.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1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并推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只要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法定注册资本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不含1人公司)。

    4.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购房合同和房屋预售许可证。只要提交规定手续材料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5.进一步优化创业服务环境。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对象购买指定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将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与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挂钩;提供选择性收费服务项目时,要明确告知,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创业载体和服务体系建设

    1.提供创业项目推介服务。定期发布创业项目,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鼓励的行业、产业,投入地方优势资源的开发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实行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制度,经评估确认后,向创业者推荐。搭建“产、学、研”平台,为个体私营企业初次创业和二次创业提供创业项目。

    2.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开展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市建立的孵化创业园以生产加工型企业为主;区建立的创业孵化一条街以商贸、饮服为主;县建立的孵化产业园以种养殖为主。

    3.加快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充分利用中小型企业、各类创业园区建设创业见习基地,安排初次创业者进入见习基地开展创业见习活动,学习和提高创办企业、管理企业、发展企业的能力。市、县(区)创业指导中心和工、青、妇等社团组织,围绕创业见习活动,开展创业服务。

    4.加强创业培训。为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积极促进市、县(区)劳动部门进一步开展创业辅导培训,充分发挥工商联、个体协会等机构自身优势,开办创业论坛,与创业者进行经验交流,推动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5.建立创业项目库。健全并完善创业项目服务平台,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项目。规范项目征集流程,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征集“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易操作”的小型创业项目。

    (四)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年内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给予税收减免。

    2.创业主体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卫生部门在三年内免收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和健康证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门按减免额度给予卫生部门补贴。

    3.创业主体每吸纳一名低保户家庭人员就业并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低保户退保后给予创业主体一次性奖励2000元。

    4.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退出后可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原有政策延续一年)。

    5.创业主体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创业,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一次性的创业补贴。此项资金从创业资金中列支。

    6.创业主体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可给予养老、失业、医疗社保统筹部分补贴,期限为二年。

    7.创业主体首次实现自主创业,依法经营1年以上者,可凭创业人员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证明、返乡农民工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明、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证明、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3000元创业补贴。

    8.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补贴,通过社会招标、政府购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当年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9.创业者创办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当年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二年的全额补贴。

    10.鼓励创业主体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政府优先提供科技三项费用。

    11.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将创业培训纳入到普惠制就业培训体系,由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对培训机构开展的创业培训按高限给予培训补贴。

    12.现行的积极就业和创业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如有与此方案不同条款内容,以此方案为准。

    13.以上创业主体享受政策时限,从2010年1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14.上述资金支出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日常工作。建立起宣传、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民政、统计、公安、消防、规划办、中小企业局、司法、文化、残联、城市执法、经委、教育、农村经济委员会、建委、城建、国土资源、财政、卫生、科技、人事、税务、工商、人民银行、工会、共青团、工商联、妇联等共同参与、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的促进创业机制。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建立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创业见习基地开展活动、补贴孵化基地服务经费、补助创业指导中心工作经费、奖励创业带头人、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宣传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创业专项资金。

    (三)健全责任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和协调日常工作,做好创城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证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国税、地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创业主体;工商部门大力扶持创业主体创办企业和个体经营,做好相关费用的减免工作;教育部门做好劳动预备制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和种养植培训,并为其他部门培训提供师资力量;银行部门加大资金提供,确保融资渠道畅通;科技部门发挥科技优势,对创业主体提供科技服务;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和土地使用权审批工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应批尽批;统计部门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民政部门做好低保户的审核和退保工作;城建及综合执法部门对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的经营场所提供宽松服务;工、青、妇等部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做好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创城工作的政策和创城工作中的典型大张旗鼓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四)健全考核体系。把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纳入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考核办法。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加强督查检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常设机构要积极促进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定期通报情况。

    (五)健全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在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指导中心,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根据创建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能,协调指导和解决全民创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创业者经验交流活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营造全民创业氛围。加强软环境建设,打造创业“绿色通道”,为创业者提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开公正的法治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文环境。为支持创业、服务创业、鼓励创业,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创业典型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好经验。创办“盘锦创业网站”和“盘锦创业专栏”,突出创业项目推介、创业金点子征集、创业指导服务等相关内容。组织开展创业论坛、创业典型报告会,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竟相创业良好氛围。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0年3月—4月)。对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进行部署。制定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出台创业相关政策,确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并在全市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活动。

    (二)实施阶段(2010年5月—2011年10月)。各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有步骤地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完善创业培训体系,积极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不断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有亮点、出成效。

    (三)验收阶段(2011年11月—2011年12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创业型城市基本标准,比照创建工作方案,逐项认真考核,查漏补缺,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完善,确保各项创建目标全部达标,充分做好迎接省政府考核考评验收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