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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0〕1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9-09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0〕1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0-09-09 浏览次数:15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的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自2003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县区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全市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公共财政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和我市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口径不统一、不可比,影响国家、省对我市县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客观评价等。为了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有必要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指导,按照“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长分成”的要求,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通过下划省级共享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县区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市以下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县区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原则。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县区政府加快发展经济,重视财力增长,促进全市财政收入的整体规模不断扩大。

    2.兼顾市、县、区既得利益,适当下移财力的原则。在确保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将省市级财力适当向县区倾斜,并保障在各县区之间的相对均衡、合理分配,推进县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加速发展。

    3.简化程序,运行安全的原则。从技术层面简化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规避道德风险,确保财政管理体制安全有效运行。

    三、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省对市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适用于县区。按照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将原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县区,作为县区固定收入,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并重新划分市县(区)收入范围;市对各县区原体制规定的省市共享税收(以下简称省市共享税收)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县区向市上解财力,同时,对各县区当年上解市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

    (一)市与县(区)收入范围

    将原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下划后,市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如下:

    1.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市级企业(不含县收入)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不含按中央规定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跨省、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及中央待分配收入)、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原油、天然气)、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市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2.县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不含按中央规定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跨省、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及中央待分配收入)、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盐)、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县区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二)县区上解市财力的确定

    1.县区上解市财力比例的确定。以2008年省县(区)共享税收的决算数为基础,按2006-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基期年(2009年)省县(区)共享税收基数。县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基数占县区的省县(区)共享税收基数比例即为县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一县(区)一率。公式如下:

    某县(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1:2)x100%

    1. 某县(区)基期年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基数

    2.某县(区)基期年省县(区)共享税收基数()

    各县(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的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2.县(区)上解市财力的确定。各县(区)当年原体制省县(区)共享税收收入乘以县(区)上解市财力比例,即为当年各县(区)应上解市级财力数。公式如下:
某县(区)上解市财力=某县(区)原体制省县(区)共享税收收入×某县(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

    (三)市对县(区)上解市财力增量返还的确定

    市对各县(区)当年上解市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公式如下:

    市对某县(区)上解市财力增量返还=〔某县(区)当年上解市财力-某县(区)上年上解市财力〕×40%

    从2012年开始,如某县(区)当年上解市财力的决算数比上年上解市财力的决算数减少,市财政将对减少数额按40%比例扣减某县(区)财力。

    (四)市与县(区)支出范围

    1.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市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市对下的转移性支出。

    2.县(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县(区)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县(区)对下的转移性支出。

    (五)新体制执行时间

    按省政府规定时间,新体制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鉴于各县(区)2010年财政预算已经同级人代会审议批准,为保证县(区)政府的财政预算顺利执行,2010年实行按新体制运行、原体制结算财力的过渡办法。2011年开始按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质运行。

    四、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

    (一)继续执行省对县直接补助的财政政策。除按制度规定实行市级统筹的省对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外,省对县其他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均由省直接补助到县。

    (二)调整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政策。从2011年起,以2009年省对各县(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的决算数为基数,省每年对各县(区)实行定额财力补助。

    (三)继续执行提高县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政策。将县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从1:0.2提高到1:0.5,相应增加的返还财力部分,由省和市分别承担0.2和0.1,省承担0.2部分通过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四)契税的征收继续按《关于契税征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盘财预发〔2005〕9号)执行。即从2005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契税由市地税机关直接征收,并在房产部门设立直接征收窗口,市区契税收入按照4:6比例分享的办法执行。

    (五)车船税的征收继续按《关于重新确定车船税市县区划分比例的通知》(盘财预发〔2008〕179号)执行。即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征,直接缴入市级国库,每季度末由市地税局填制“收入更正通知书”,按规定比例划入县区国库。市县(区)车船税划分比例为:市本级46%、盘山县15%、大洼县15%、双台子区10%、兴隆台区14%。

    (六)原从2003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企业形成的税收按税种实行市、区共享(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五个税种,市以下部分按市区4:6分成)的政策不再执行,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的原则,从2010年1月1日起,以2009年原五个共享税收决算数(市分享40%部分)为基数,每年按20%增长率实行环比递增,专项上解市财力的办法执行。

    (七)鉴于盘锦石油装备制造基地(原市经济开发区)内原新建企业(2003年1月1日起)形成的税收市分享部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五个税种的市分享40%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用于开发区建设的政策期限已满,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的原则,所形成的税收市分享部分全部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八)原溢洪区内形成的税收入库问题

    1.盘锦日月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缴入兴隆台区库,财政单独核算,专项上解”的管理方式,年终进行财力结算,实行全额上解市财政(剔除原体制省市共享税收上解部分)。

    2.盘锦市左岸文化城的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缴入双台子区库,财政单独核算,专项上解”的管理方式,年终进行财力结算,实行全额上解市财政(剔除原体制省市共享税收上解部分)。

    3.如原溢洪区内有新的企业入驻,形成的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的原则,年终进行财力结算,实行全额上解市的办法(剔除原体制省市共享税收上解部分)。

    五、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调整和规范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调整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调整和规范县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市政府切实履行好市管县的职责,按照省市对县(区)下划收入、下移财力的规定,确保将属于县级的下划收入和下移财力全部落实到位,下划收入作为县级的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同时,市政府将结合财力状况,将市本级财力适当向下倾斜,以进一步促进县区经济的加速发展。

    (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逐年增长机制和县(区)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的需要,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强化税收和国库管理,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入库

    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预测分析,挖掘税收增收潜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要严格税收执法,整顿税收秩序,严禁收入混库串库、引税拉税,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各级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体制运行后,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同时,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本决定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市政府将相应对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调整和完善。本决定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