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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0〕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4-22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0〕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22 浏览次数:27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公平负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市市区各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城市一级地段等级(省定二等)年税额为24元/平方米

    1.双台子河以南,中华路以东,兴隆干渠(兴隆干渠向西直线至中华路)、东营线以北,东绕城路以西、兴于快速干道(苏家洼子段)以北、苏家洼子村以西(包括苏家洼子村),沟海铁路(至双台子河)以南、西以内的区域。

    2.中华路以东,红旗大街以南,双兴北路以西,双台子河以北的区域。

    (二)城市二级地段等级(省定四等)年税额为18元/平方米

    1.城市规划区以内,未列入一级地段等级的部分,均为二级地段等级。

    2.纳入城市市区管理并列入兴隆台区政府管理的红村、于楼、欢喜岭、高升、曙光、友谊、新生、平安等街道办事处(工矿区)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等级。

    3.列入我市城区管理的油田工矿区并坐落在我市建制镇行政辖区以内的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及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均为城市二级地段等级。

    二、各县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盘山县

    1.盘山县县城一级地段等级(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即内环西路-内环东路-府南一路-广场东路-府南二路-府西南路南段-府南三路以内的区域。

    2.盘山县县城二级地段等级(省定九等)年税额为7.5元/平方米,即除一级地段以外的部分区域为县城二级地段。

    3.建制镇地段等级(省定十一等)年税额为4.5元/平方米。

    (二)大洼县

    1.大洼县县城一级地段(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

    (1)鹤乡路(即305国道)以东,湖滨路(东湖西侧道路)以西,化工街以南,金源街(县医院南侧)以北区域;

    (2)大洼县田家镇执行县城一级地段等级标准(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南绕城路以南,一江路以东,政府大街(至营盘公路)以北,营盘路(至霍田公路)以西、霍田路(至紫江路)以北,紫江路(直线延伸至霍田公路)以西的区域。

    2.大洼县县城二级地段(省定九等)年税额为7.5元/平方米,即除一级地段以外的部分区域为县城二级地段。

    3.建制镇地段等级(省定十一等)年税额为4.5元/平方米。

    (三)县以下人民政府在各乡、镇行政辖区以内设立的各类园区,一律执行县城二级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既省定九等年税额为7.5元/平方米。

    (四)盘锦辽滨经济区暂按县城一级地段等级标准执行即省定六等标准,即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

    三、地段等级临界点说明

    处于地段等级高、低交汇处(含街、路对面)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适用的税额标准,一律按从高地段等级的税额标准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