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09〕1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9-12-02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09〕1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强化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城市功能完善、空间结构及产业布局合理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辽宁省城镇体系规划》、《辽宁省重大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及《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大洼县、盘山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等各项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求,并依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依法定程序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镇(乡)、村庄的规划,依法定程序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依法实施。
二、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庄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编制,市人民政府审批、备案后依法实施。
位于大洼县、盘山县域,但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位于城市规划区周边的镇、乡、村庄及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发展轴带和省级、市级产业园区等)的规划,依法定程序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大洼县、盘山县域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产生潜在影响的企业、各类园区(开发区)的规划,依法定程序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大洼县、盘山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本县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一切建设活动。实验区内的规划、建设项目,依法定程序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依法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