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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08〕1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主 题 词: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08〕1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01-19 浏览次数:19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和协调服务相结合的措施,培育支持更多的优势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实现做优做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机制。市政府将各县区上市后备企业数量、进入上市辅导期或成功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纳入对各县区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责任状,各县区政府根据上市工作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县区企业上市规划和实施意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成立盘锦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承担盘锦市企业上市管理办公室职能,负责制定企业上市发展规划和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建立企业上市激励机制。

    1.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省政府对每家新上市公司扶持100万元。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首发上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对每家新上市公司扶持400万元,企业上市后兑现。各县区财政也应根据财力给予扶持。

    2.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和科技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

    3.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融入资金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
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扶持资格。

    (四)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改制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需办理过户手续和补缴河套维护费等费用时,各相关部门要给予减免,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五)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作为入账依据,对于因财务调整增加的缴费纳税,给予减免优惠。

    (六)各有关部门为拟上市企业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时,经批准可补办登记或变更手续。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或房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

    (七)鼓励企业上市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对历史年度账务处理进行重新规范后,由有关部门对账务规范情况提供符合上市条件的相关证明。

    (八)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即改制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十)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企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所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一)拟上市企业兼并关联企业进行产权重组时,可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与商业银行协商,经债权银行确认后,不影响信贷支持。对拟上市企业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加大授信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

    (十二)由国税、地税、工商、外汇管理、质监、环保、海关和社保等部门对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拟上市企业提供证明。

    (十三)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优先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三、切实加强服务协调工作

    (一)建立领导帮扶联系制度。对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级领导分工负责做好服务工作。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实行“一企一议”制度,全力帮助协调解决。

    (二)建立上市企业、券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物所等中介机构与市企业上市办联系制度。辅导机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省证监机构提交材料的同时应将相应材料报送市上市办备案。

    (三)加大宣传力度和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资本运营等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一日

        盘锦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刘家升(副市长)

    副组长 王子信(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学明(市经委主任)

    成  员 苏永兴(市发改委副主任)、刘毅(市经委副主任)、纪凤芳(市农委副主任)、杨旭光(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建中(市科技局副局长)、王庆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马志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士库(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郭忠祥(市水利局副局长)、吕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何敏(市外经贸局副局长)、董兴华(市国资委副主任)、王立远(市环保局副局长)、吴鸿雁(市粮食局副局长)、吴东瀛(市广电局副局长)、杨文森(市房产局副局长)、史广久(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克刚(市
质监局副局长)、李连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卫军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孙宝明(市国税局副局长)、张允喜(市地税局副局长)、高光明(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副行长)、滕聿平(营口海关驻盘锦办事处副主任)、张伟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