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04〕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9-02-02 | |
主 题 词: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04〕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价调基金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的能力,保持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计价调〔1997〕6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价调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理顺价调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根据省政府辽政办发〔1996〕12号和辽政发〔2002〕17号文件规定,价调基金征收范围确定为: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目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和个人均为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调〔1997〕6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立征收标准为: 1工业、商贸、供销、物资、石油、烟草、医药、电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通讯等行业,按销售(收费)总额的0.3‰征收。 2餐饮业(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的餐饮部)、洗浴、美容美发、保健、摄影、文化娱乐等行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3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等住宿行业按实际使用床位征收。住宿收费标准50元/床以下(含50元)每个床位每天征收1元;50元/床以上每个床位每天征收2元。 4国家、省、市政府明确规定免征或缓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按规定执行。 二、调整价调基金征收办法 为加大征收力度,强化征收手段,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具体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物价局)会同税务部门研究制定,代办手续费标准按征收总额10%执行。 三、强化价调基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价调基金是调整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稳定“菜篮子”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重大节日市场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其他突发性涨价,扶持副食品生产,也可用于在调整水、电、燃气、供暖、公交客票等重要公用事业价格时,给低收入群体以适当补贴。同时,要不断探索价调基金使用的新途径、新方法,严格财经纪律,强化基金管理,切实提高价调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严格价调基金使用审批制度,动用价调基金,需由使用部门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事项调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政府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审批。要严格价调基金监审制度,健全价调基金代征、管理、使用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做好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价调基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