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08〕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11-13 | |
主 题 词: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08〕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责任指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市双重管理单位的绩效评估。
第三条全市绩效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指标制定
第四条制定责任指标要按照实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盘锦三大重点任务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指标,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相衔接,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指标体系内容
各县区政府责任指标:可持续发展指标、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指标、民生指标、和谐社会建设指标。
市直各部门责任指标:省政府对市政府评估指标、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确定的由市直部门承担和落实的指标、市直部门其他主要业务工作目标。
加大项目建设、节能减排、民生指标的评估力度,其中项目建设指标权重占部门(单位)评估总分的13%,节能减排、民生指标权重占部门(单位)基本职能分的60%。
第六条市人事部门对绩效评估工作建立跟踪问效、复查核实等制度,适时监控、掌握评估指标运行动态,力戒运行监督的前紧后松。对承担省政府评估指标的部门建立比较完善的绩效评估监控制度,紧密跟踪监测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各项指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指标完成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省各项指标的完成。各责任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各项指标的全面完成。
第七条责任指标的运行监督实行半年和年度通报制度。
第三章绩效评估
第八条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充分体现绩效评估的严肃性、科学性,做到日常评估与年终评估的有机结合。评估责任部门为:市人事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投诉中心、政务公开办、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绩效评估工作分半年评估和年终评估。半年评估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进行,即先由各责任单位自查,形成上半年责任指标执行情况报告,于7月15日前报市人事部门。市人事部门组织对各单位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和汇总审核,分析上半年指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召开领导小组调度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年终评估由各评估部门于12月中旬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逐项对照检查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各项责任指标的执行情况和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自行组织自评自查和年度检查,形成自查报告,于下一年度1月5日前报送市人事部门。
(二)组织评估。市人事部门于12月中旬起组织相关联动评估部门统一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具体工作分工视年度指标内容确定。
(三)综合评定。市人事部门根据年度评估情况和各联动评估部门评定结果,在市统计部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县区贡献情况及联动部门评估结果进行综合汇总,经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
承担省政府对市政府单项评估指标的责任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在向省对口部门上报前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副市长审定并加盖市政府公章后方可上报,同时报送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赋分标准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绩效评估总分为责任指标得分、联动部门评价分、市政府评价分、奖惩分。其中,县区政府为五大类指标基础权重的合计分值,市直部门基本职能分1000分,联动部门评价分650分。具体赋分标准如下:
1.重点经济和项目建设有突破性进展,每超额完成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可加至单项指标分值权重的50%。
2.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评估中排在全省前6位分别加60分、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
3.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评估中,与上年相比名次在8名以上的,每前移1个位次增加30分,9名以下的每前移一个位次增加10分,最高加至100分。
4.部门重点工作突出,受到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00分。
5.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单项工作受到省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且有文件记载的,每项加10分。
6.凡本部门、本单位获得“为全省作出特殊贡献”奖项的,省评估每加1分,市评估加10分。
7.对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不重视,没有具体方案及具体承办人,统计数据不准确、误统漏报、逾期不报等每发生一次扣50分。
8.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评估中,与上年相比每下降一个位次扣30分,下不封底。
9.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评估中,排在全省后3位的,分别减20分、30分、50分。
10.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其他需要加减分的事项。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的运用以各单位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坚持奖罚并重的原则。
第十二条每个年度对县区政府的表彰名额按1-2个掌握,对市直部门的表彰名额按30%掌握。
对全面完成年度责任指标,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授予“指标综合评估优胜县(区)、单位”称号,主要领导记二等功,市直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5%;对承担省政府绩效评估单项指标排在全省前3名(并列除外)的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记二等功一次。上述奖项不兼得。
对某一方面工作成绩突出,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和市直部门,授予单项奖称号(具体奖项和表彰名额结合实际工作确定),对其中贡献较大的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记三等功。
第十三条在年终绩效评估中,对未完成年度责任指标及承担省政府评估指标在全省排在9名以后的市直部门,取消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降低5%。
对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责任指标未完成,或在上报责任指标完成情况时,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对软环境和政风行风建设评议中的后进单位,取消其绩效评估优胜单位和个人二等功的评选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11日颁布的《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盘政发〔2007〕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