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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08〕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22
主 题 词:

盘政发〔2008〕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22 浏览次数:33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五届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盘锦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2005年的2.17吨标准煤下降到1.69吨标准煤,降低22%; 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由2005年的278立方米下降到222立方米,降低20%;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79吨标准煤下降到2.15吨标准煤,降低23%,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由2005年的29.42立方米下降到25立方米,降低1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由2005年的83%提高到86%以上。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2005年的2.7万吨下降到2.26万吨以内,在新增量基础上削减38%;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3万吨下降到2.02万吨以内,在新增量基础上削减33.1%。全市节能减排重点目标、县区重点目标年度分解、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及年度分解见附件2、3、4、5。

  (二)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新建项目审批,严禁淘汰类和限制类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入驻。市发改委、经委及环保、国土、建设、工商、规划等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项目准入关,从源头上控制能耗、污染增量。坚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环保基础设施不到位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对年耗能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核。全面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区域环评(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实施企业准入和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淘汰小炼钢、小化工、小造纸、实心粘土砖等“十五小”和“新五小”生产企业。到2010年底前,取缔关停高耗能、高污染企业183家,其中粘土砖厂50家,小炼钢96家,小化工、镁砂、卷材等37家,实现节能15万吨标准煤,削减二氧化硫1258吨;取缔关停COD污染企业6家,削减COD787.85吨(见附件6)。对不按期关停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县区执行情况,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

    (五)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促进燃料结构调整、风力发电、煤层气开发等项目建设。推进地(污水)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供热、供冷中的规模化利用,稳步推进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工作,积极组织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试点示范。深入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推广农村沼气工程、秸秆气化工程。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六)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推进实施30项节能改造项目。加快推进华锦集团乙烯装置节能增产改造项目,力争2008年底前完成,实现年节能2.6万吨标准煤。在全市推广应用高效绿色照明产品、高效电机、变频调速装置、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等节能新技术。

    (七)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集中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盘锦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工程、盘锦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盘山县新县城污水处理厂、大洼镇污水处理厂4个污水处理工程,确保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加大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和泵站建设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确保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90%。上述4项污水处理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预计新增日处理能力13.3万吨,减排COD9297吨(见附件7、8)。加强水污染源治理项目建设,重点完成华锦集团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中油辽河石化公司600立方米/小时污水处理厂等33个减排工程项目,减排COD6162吨(见附件9)。

  (八)推动二氧化硫治理。通过更新和改造除尘脱硫设施、实施专用型煤炉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等措施,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推进辽河石油勘探局热电厂、华锦富腾热电厂、盘锦热电有限公司、市供暖处供热站二次脱硫项目建设为重点,抓好14个工业污染源的尾气治理工作,完成二氧化硫减排任务。2008年底前完成对3家电厂及市供暖处供热站的限期治理工作,在现有循环流化床的基础上安装二次脱硫除尘设施,力争将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减排二氧化硫5078吨(见附件10)。实施14个工业污染源尾气治理项目,减排二氧化硫5933吨(见附件11)。所有脱硫装置要确保正常运转,二氧化硫达标排放。加大对分散小锅炉的拆除力度,鼓励采用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尽快拆除自备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

    (九)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引导金融、投资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融资服务和投资,争取国家、省政策性贷款和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投入力度。各县区政府要突出抓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工程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各有关部门、企业要积极争取和吸引国内外、社会和民间资本,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采取BOT等运作模式,努力开辟多元化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的投资、融资渠道。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建设。按照国家及省循环经济工作要求,实施《盘锦市循环经济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我市作为省循环经济试点市的建设步伐。到2010年,培育6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园区、10家循环经济型企业。各类园区、企业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建设和改造,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建立和谐共生网络体系。加快推进盘锦经济开发区、盘锦船舶工业基地、食品工业园、精细化工园、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循环经济建设,加大对园区建设的扶持力度。着重推进盘锦经济开发区、辽河石油勘探局、华锦集团、鼎翔集团4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企业的循环经济建设。盘锦经济开发区以盘锦热电公司、华孚公司等企业为试点,引入关键链接技术,开展能源和水资源的梯级利用。盘锦船舶工业基地以发展船舶制造业、机械加工业和石油化工业为主导,建设高科技生态型园区。

    (十一)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逐步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加强石化、电力、建材等高耗水行业的工艺和设备改造,促进企业向节水型方向转变。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推进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加快发展节水灌溉工程。到2010年,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由0.53提高到0.60。抓好公共建筑和住宅节水设施建设,全面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2010年,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5%以上。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禁止滥采地下水。积极推广IC卡智能管理系统,安装IC卡式水表。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2010年,城市自来水管网漏失率由40%下降到18%以下,城市污水处理率由40%提高到90%以上。

  (十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依据《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证工作。推进企业开展粉煤灰利用、化工尾气回收、油泥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以废塑料、废轮胎、废旧家电及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回收为重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力开展农作物秸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和农林牧副渔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建设各类有机肥厂15座。

    (十三)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以石油化工、建筑材料、轻工等行业和污染严重的其他工业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对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做好已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持续清洁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到2010年,完成100户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推广,培育节能减排服务体系

    (十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全面提高全市节能减排的整体技术水平。到2010年,攻克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20项,建立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中心5个。

    (十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和产业化示范。加强科技对节能减排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重点推广应用高效绿色照明、变频调速、污水处理及回用、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循环生物法制纸浆等节能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化工尾气回收、油泥处理、废橡胶(塑料)热裂解、造纸黑液回收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到2010年,组织推广成熟节能减排技术20项,实施重大集成应用示范工程3项。

    (十六)培育节能减排服务体系。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和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签订包括污水处理达标率在内的特许经营协议。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十七)建立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盘锦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中节能工作由市经委负责,减排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区和重点用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十八)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指标逐级分解和考核制度,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责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凡履行职责不力、节能减排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对所在县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总量建设项目,直至目标完成。对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的企业,追究有关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

   (十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从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完善能源统计。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社会各用能单位要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建立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评估重点企业的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节能降耗的进展情况。建立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对各县区政府及重点用能企业,采用量化办法,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考核。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要求,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调查。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要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二十)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市所有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研报告中要包括合理用能分析篇,其中年耗能在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按照环保准入标准,严格控制新项目污染增量,必须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绝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坚持项目环评审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二十一)强化重点企业节能管理。按照《盘锦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20户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行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开展能源审计,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现“十一五”节能70万吨标准煤目标(见附件12)。其中重点抓好国家“千家企业”中的我市五户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掌握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情况,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56.5万吨标准煤任务(五户企业节能目标及年度分解目标见附件13)。

    (二十二)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审批管理程序,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定期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积极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编制存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规划,明确改造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扶持政策和实施进度。以党政机关办公楼为突破口,抓好存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到2010年,存量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取得实质性进展,完成应改造面积的15%以上,其中民用居住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30万平方米。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重点推广太阳能供热制冷、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采光照明、淡水源热泵、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150万平方米以上。鼓励和引导企业研究开发建筑节能结构体系,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推进供暖体制改革,一是抓好供暖收费制度改革,实行谁用热谁交费;二是大力推进分户计量工作,积极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分户供热,以热定费。

    (二十三)强化农业节能减排。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节约型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力度。推广生态农业工程技术,促进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和生态基地建设,形成西安、太平、鼎翔、石山4个农业种养殖循环经济生态示范园。大力开展农作物秸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和农林牧副渔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发展农村沼气工程、秸秆气化工程。到2010年,全市新建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20处,建200立方米以上沼气工程5处。

    (二十四)强化公共服务领域节能减排。发展建立节能型公共交通系统,对老旧汽车及时报废更新。鼓励使用小排量汽车、混合动力车和电动汽车。推行公交、出租车油改气,推广使用清洁燃料、车用乙醇汽油。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推广生活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新建一座日处理能力650吨的垃圾填埋厂,2009年竣工投产。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改造天然气供气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到2010年天然气漏失率由35%下降到20%。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节能照明产品等。所有公共建筑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对商业及餐饮业开展优质管理节能达标活动,对居民住宅加强节能指导,提供咨询服务,鼓励自觉节能。

    (二十五)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能效标识和节水、环境标志的监督检查,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市节能监察中心的能力建设。配备用能状况评价设备,建立节能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和信息平台,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测、节能效果评价工作。完善环保监管体系,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七、依法行政,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七)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督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企业及公共设施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情况、明令淘汰设备使用及异地再用情况、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及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污染源及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排放情况等。对违反节能及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予以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

    (二十八)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2008年,全市42家重点工业污染源、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等企事业单位必须安装脱硫除尘和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见附件14),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监管。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着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对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水处理厂,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对纳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措施。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达到规定要求建设、投产、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相应扣减财政专项补助,并对规划截污管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达到相关要求。因纳管污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可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等措施。对超标纳管企业进行限期治理或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价格体系。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执行脱硫电厂优先上网和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运用价格手段,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完善水价改革方案,严格执行各类用水收费标准。建立促进节水价格机制,推行阶梯式水价,合理提高各类用水价格。逐步调整非农用水价格,推行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改革。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对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无法完成的县区,辖区范围内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将适当提高污水排污费标准。

    (三十一)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充分利用市节能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等项目。充分利用市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减排产品和减排新机制推广、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各县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帮助企业争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存量建筑节能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和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力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要求,环保部门与人民银行要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的企业诚信系统中。

    九、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能环保意识

  (三十三)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制定年度宣传报道计划,开展节能减排专题宣传报道,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做好节能减排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精心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三十四)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组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发放节能、环保知识宣传册。加强对青少年的节约环保教育,中小学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主题活动,培养青少年的节约环保意识。大力提倡绿色消费,鼓励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引导市民合理消费,减少浪费。积极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的作用,鼓励开展节能减排咨询研究、培训、研讨、宣传等活动。将节水、节电、节气等作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评选标准之一。

    十、发挥机关表率作用

  (三十五)加强机关节能环保。党政机关要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建立科学的机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行节奖超罚。抓好机关办公设施和设备的节能,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加快推行无纸化办公、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实施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不断扩大节能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

    附件:

附件:1-盘锦市节能减排任务分解表.doc

附件2-盘锦市“十一五”节能减排重点目标.doc

附件3-各县区“十一五”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分解表.doc

附件4-盘锦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doc

附件5-盘锦市“十一五”各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doc

附件6-“十一五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关停名单.doc

附件7-新增污水处理厂COD减排工程项目清单.doc

附件8-通过污水收集管网改造与完善形成的削减能力项目表.doc

附件9-工业COD减排工程项目清单.doc

附件10-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项目清单.doc

附件11-非电力行业脱硫项目.doc

附件12-“十一五”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表.doc

附件13-“十一五”五户“千家企业节能任务年度分解表.doc

附件14-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