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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07〕2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28
主 题 词:

盘政发〔2007〕2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8 浏览次数:28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全面掌握境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构建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07〕2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对全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230余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要了解和掌握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护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
    各县区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工作自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末为普查第一阶段,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我市调查方案,组建调查队伍,开展调查培训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末为普查第二阶段,

以县城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盘锦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各县区亦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经费保障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区)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保障经费。各县区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要把此次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2. 规范管理,如实填报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凡在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

    3.锤炼队伍,广泛宣传。通过普查实际锻炼,有计划地培养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文物保护工作者,有效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各县区要充分运用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动员,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全市人民对普查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意识,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盘锦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淑云(副市长)

    副组长  杨馥娜(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李奇(市发改委副主任)、李长磊(市建委副主任)、纪凤芳(市农委副主任)、张锐(市财政局副局长)、袁宏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丽萍(市民政局副局长)、梁庆福(市水利局副局长)、杨宗占(市民委副主任)、于显军(市统计局副局长)、陈友昌(市交通局党委副书记)、曹路(市文化局副局长)、高雪飞(盘锦军分区后勤部助理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曹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