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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07〕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28
主 题 词: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07〕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8 浏览次数:2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补贴制度,缓解全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范围和条件:

    凡在我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洼县大洼镇(城镇人口)、田庄台镇(城镇人口)、盘山县太平镇(城镇人口)居住,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满三年;

    (二)连续一年领取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三条  盘锦市房产局是全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住房补贴政策和实施方案,负责制定住房补贴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测算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总量,负责对县住房补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盘锦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住房补贴工作的计划安排,住房补贴对象的认定、核准,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审批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的资金筹集,申请人相关资格审核等工作。县区城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住房补贴申请人的登记、审核、确认、公示、年度复查和住房补贴对象退出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

    (一)区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70%和30%。

    (二)县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市房产局和县区提出的住房补贴资金计划,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计划拨付。

    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核定,区特殊困难家庭每月人均每平方米补贴8元,县镇特殊困难家庭每月人均每平方米补贴5元。

    月补贴额计算方法为:补贴标准×特殊困难家庭人口数×(15平方米-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

    第七条  申请住房补贴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自用住房转让或出租不满三年的(含住房转让办理过户手续的);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第八条  享受住房补贴家庭人口,以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人口为准。

    第九条  申请住房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符合补贴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一般为户主),到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经社区确认后,由社区填写《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经公安派出所作出户籍确认,报街道办事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含赡养、扶养、抚养成员)基本情况;

    2.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经济收入情况;

    3.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性质、位置、面积等情况;

    4.民政部门核发的《盘锦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现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

    6.无房户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

    7.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8.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凭申请家庭填报的《审批表》和提供的材料受理其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初审,经初审后报区住房补贴管理机构。

    (三)区住房补贴管理机构会同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表》、初审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统计后报市房改办。

    (四)市房改办对区住房补贴管理机构确认的《审批表》、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程序完备的申请户,书面通知区住房补贴管理机构及所在的街道办事处。

    (五)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对经市房改办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家庭的基本情况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房改办批准并登记;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

    (六)经市房改办批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签订《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协议书》。市房改办据协议书向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签发《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在3日内将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及时向申请人发放住房补贴。
    
    县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审批发放程序,参照市审批发放程序办理,并将发放住房补贴家庭人员情况报市房改办备案。

    第十条  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每个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已享受住房补贴待遇的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更情况,由街道办事处(镇)将该家庭变更情况报县区住房补贴管理机构,区住房补贴管理机构将经过核实的变更情况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及时变更登记或取消保障资格。
    
    凡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的家庭及人员,应及时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镇)和市房改办,街道办事处和市房改办应从次月起取消其住房补贴资格,停发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享受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对骗取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各级从事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人员,在城镇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究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 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