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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06〕3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19
主 题 词:

盘政发〔2006〕3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19 浏览次数:1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日


        盘锦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为加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项目的资金投入。该项目由3个子项目组成,包括:船舶工业园主区、辽河南岸商住区、油化商住区。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的审议及贷款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市政府与开发银行共同确定,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建投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五条贷款偿还以该项目的土地出让收益为主要来源,市财政承担补贴还款责任。 

    二、职责分工

    第六条建投公司作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备选项目名单。

    (二)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的报批工作。

    (三)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向市财政局按季报送信贷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

    (五)负责落实还款资金,与市财政局衔接,提出年度财政补贴还款金额。

    (六)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七)加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给予建投公司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对信贷资金进行监督;代表政府协调并督促建投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

    第八条市审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项目选定与贷款申请

    第九条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盘锦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二)完成项目实施规定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应办理可研、立项、土地和环保等项目实施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担保条件;

    (五)其他必需的要件。

    第十条建投公司向市领导小组报送备选项目名单,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贷款金额、配套资金及资本金落实情况;

    (二)项目批准所需相关文件;

    (三)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建投公司根据市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将项目名单报开发银行并与开发银行协商,确定年度贷款规模和项目实施安排,并据此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建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履行贷款审议及核准程序后,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

    四、提款程序及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建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提款前,建投公司必须落实开发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按要求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具体实施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严格信贷资金的审批把关,认真执行重大资金支出提请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建投公司作为贷款的最终债务人,必须按《项目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履行最终还款责任。

    五、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建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发银行指定银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按时将财政补贴、收益留存等存入偿债资金专户。建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发银行指定银行)开立土地出让收入专户,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接受开发银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建投公司应将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并按开发银行要求建立土地出让金动态还款机制。

    第十九条建投公司应于每年10月末前对第二年还款资金来源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和市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应优先将财政补贴还款资金列入第二年度财政预算。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投公司要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同时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建投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并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报送前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完工后,建投公司要按有关程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市财政局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二十二条市领导小组责成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建投公司还应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有关部门发现用款人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应通知开发银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提取手续,追回项目贷款投资,并依法追究用款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价,检验贷款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