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06〕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废止)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09-19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06〕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各项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社会化消防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进一步增强。但是,应当看到,当前全市的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社会消防管理能力、消防力量资源配置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不同步的矛盾比较突出,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消防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构建社会消防工作格局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消防经费支出占当地财政收入作为衡量指标,制定本地区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最低保障标准,并保证经费供应制度化,标准化。 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召集人,成员由市发改委、经委、建委、监察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建局、交通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中心、商业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人防办、消防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消防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组织对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研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研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问题;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各县区政府也要相应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春防、冬防以及其它火灾高发季节,适时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合力,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各类重大火灾隐患。 (二)切实履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辽 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要求,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建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建设资金全额划拨。教育、司法、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之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救援工作,并在政府的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科学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落实规划、健全设施、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制定本地区2006年到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要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车通道以及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通信,确保消防设施不欠新账。对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不足的,要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还清旧账。到2010年,全市各县均实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目标。 (二)合理编制和完善消防专项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的基础上,修编《盘锦市城市消防规划》。2006年年底,完成盘山、大洼两县及其中心镇、示范镇消防规划的审批工作;市开发区完成开发区消防规划的编制;2008年底,盘山、大洼两县完成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 (三)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责任和任务,按照《盘锦市2006年至2010年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认真组织实施消防设施建设。 (四)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足额支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经费不低于城市建设维护费的6%。公共消防设施规划以及大型消防装备、消防队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列入财政基建计划,予以专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一般不予减免,配套费应用于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不得挤占、挪用。鼓励地方企事业单位为消防队站和装备建设提供赞助、捐赠。 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形成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一)统筹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本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有计划、分阶段地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度,作为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的招收、管理、保障等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员工资和社会保险按时到位。每个县(区)每年保证新建1-3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县以及人口超10万人的建制镇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 (二)大力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计划,2006年到2008年,全市要完成招收120名合同制消防队员的任务,2006年招收50名,2007、2008年各招收35名。2007年底前,盘山县、大洼县和兴隆台区要建成合同制消防队。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合同制消防队伍的资金保障,制定本地区合同制消防员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办理合同制消防员的保险、医疗、工伤等有关待遇和补偿。 (三)积极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2008年前,由市消防部门牵头,建立和完善企业专职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补偿办法。2006年,盘山县要协调甜水乡与中国石油管道一公司、古城子乡与盘山县化工厂,大洼县要协调荣兴乡与盘锦港务局,分别签订《灭火救援协议书》,由各乡镇政府承担一部分补偿经费,负责所在乡镇的灭火救援任务;盘山县、大洼县要协调辖区内的乡镇政府和辽河油田有关企业,有效拓展位于盘山县的辽河油田欢喜岭、高升、七分厂、曙光采油厂消防队及位于大洼县的黄金带、红村消防队的工作职能,承担所在乡镇的灭火救援工作。 (四)广泛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各行业及主管部门要督促所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各县、区要推动街道、社区、村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对消防力量薄弱的村镇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建立由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设置固定的训练和工作场所,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和通讯工具,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五)合理创建多警联动的消防机制。全市公安机关要在2008年前建立完善“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消防工作机制。要督促辖区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依靠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各种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工作任务。 四、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坚决整治火灾隐患 (一)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 (二)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和排查整改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3月1日前,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公消〔2006〕194号)的具体规定,完成新一轮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形成本地《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并报市政府备案。对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时限,抓紧督促整改。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一)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火灾多发季节、“119消防日”以及“五一”、“十一”和春节等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新闻媒介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组织消防常识讲座,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市消防部门要开办盘锦消防信息网页,不定期更新消防信息,扩大消防宣传的广度和覆盖面。各县区政府要在2008年前建立完善本地防火教育馆或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二)大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各级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12月前制定完善本地区的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方案,并保证达到全年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次数分别不少于12次、24次、12次、24次的目标,活动要有文字记录和图片资料保存;所需宣传活动经费由政府和驻地大型企业承担;对全年没有完成“四进”工作目标的单位,要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所在单位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2006年,结合“119消防日”宣传,突出抓好教育系统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力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学历和职业教育内容,会同教育部门开展“消防教育百校示范”和“雏鹰消防奖章”活动,推动教育系统落实校园消防管理措施,提高广大师生消防安全素质。各县区政府必须在2007年上半年前分别推出一个社区、学校、企业、农村消防工作典型,进行大力宣传。 (三)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观摩消防演习等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保证对全市各单位重点岗位人员培训率达到100%,严格履行持证上岗制度;市教育局要将消防教育纳入职业技术教育之中,在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开设消防安全课堂,积极开展学生消防社会实践活动;市公安局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保安业务培训内容,提高保安人员的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能力。 六、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建立消防产品监管机制 (一)切实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质量监督、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生产、维修、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重点对生产、维修领域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重点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建筑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重点对消防产品使用领域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和消防产品一致性的现场检查。 (二)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保障机制。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销毁。要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消防产品实行终身质量保证制度,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依法从重处罚。 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一)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工商、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利用对公众聚集等场所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火灾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充分运用费率杠杆,实行差别费率动态管理,促进单位和场所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拓宽保安职能,将消防知识纳入保安培训之中,将消防职责纳入保安职责范围内。2008年前,依托现有的保安公司,成立消防保安分公司,加强培训,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消防保安人员。要创建“消防管理人中介组织”,在全市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选择消防管理人员提供人才库。各县区要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逐步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单位消防技术需求。 (三)努力构建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远程监控网络。要依托社会技术力量,建立中介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远程监控中心,通过网络实时监控的手段,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建立灭火抢险救援联动机制,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调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参战力量的职能定位和责权范围,提高协同作战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特大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灾害事故类型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加强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要建立省、市级灭火救援专家组,积极参与复杂疑难灭火抢险救援现场的作战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高组织指挥专业化水平,同时还要建立有关部门专家数据库,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或研讨会,共同讨论灭火救援或演练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大力提高灭火抢险救援综合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在市消防支队特勤中队逐步建立集地下、高层建筑、油气储罐火灾模拟和道路交通、建筑倒塌事故模拟等功能齐全的综合训练中心,制定配套的模拟训练操法,开展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演练。加快灭火救援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和各类灾害事故处置对策,相关单位要向市消防支队免费提供精确度高的盘锦市电子地图,用于危险化学品辅助决策等灭火抢险救援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灭火抢险救援作战能力。 (三)认真落实灭火应急抢险救援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基层基础建设,专项解决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经费。财政部门要把消防官兵执勤补助、伙食补助、高危补贴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保证不低于其他警种的补助标准。 九、加强考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一)科学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要在2007年下半年建立由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率、消防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专职消防人员占地区人口比例、重大火灾危险源分布、火灾四项指标(火灾数、伤人数、死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增长率、重特大火灾发生率等子指标组成并权衡的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从2007年年初开始,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上级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盘锦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消防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试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盘锦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 消防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督促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完成各项消防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 一、消防工作及扣分标准 (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1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扣分标准:未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扣2分,未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扣2分。 2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及时考核下级及所属部门消防工作的完成情况。 扣分标准:未完成市政府下达消防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分;没有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进行考核的扣2分。 3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计划,部署和检查消防工作,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扣分标准:无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的扣3分,重大消防活动无部署的扣2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4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工作。要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扣分标准:主要行政领导每年至少2次专门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主管领导每年至少4次组织、检查、协调消防工作,每少一次扣1分;没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的扣2分。 5各县区政府要对各乡镇政府、政府各部门,政府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工作逐级签状制度,签状率达到100%。 扣分标准:未实行逐级签状制度的扣2分,签状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 1各级人民政府要抓好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发展规划,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扣分标准:没按要求完成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扣2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未纳入城镇发展规划的扣2分,没有同步实施的扣1分。 2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和规划部门在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时,要按照《盘锦市城市消防规划》建设消防队(站),新修道路、市政供水管线改造依据国家标准建设消火栓,大型商业区、高层建筑密集区、易燃易爆区要建设消防水鹤。 扣分标准:没有按要求建设的每项扣3分。 3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坚持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 扣分标准:有一项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2分。 (三)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1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 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春季、冬季等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检查。 扣分标准:没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的扣4分。 2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根据火灾形势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行业、系统或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扣分标准:未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扣3分。 3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标准,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立案、专家论证、公告、挂牌督办、销案制度。 扣分标准:未按部局要求履行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督办以及立销案制度的扣3分。 4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积极督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掌握其进展情况,并定期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扣分标准:没有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扣2分,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不清楚的扣2分,没有认真协调督促整改的扣2分。 5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严肃查处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严惩肇事者和责任者。 扣分标准: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肇事者和责任者的扣2分。 6各级人民政府要保持辖区内全年火灾形势稳定,无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扣分标准:年内发生一起重大火灾扣4分;发生一起特大火灾扣10分,全年消防工作一票否决。 (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1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地方政府消防力量,组织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保证每个县区每年至少完成1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 扣分标准:未完成合同制消防队员征招任务的扣2分;年内未完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任务的扣5分。 2各级人民政府要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扩展群众性义务和志愿消防组织。每个县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年增长率不低于上年度总数的20%;群众性义务和志愿消防组织年增长率不低于上年度总数的30%。 扣分标准:低于此增长率的分别扣3分。 (五)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坚持经常 1各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开展春防、冬防以及“119消防日”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活动,每年确保开展一次区域性大型消防宣传活动。 扣分标准:没有开展宣传活动或社会宣传效果不明显的扣2分。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四进”工作,确立本地区消防宣传“四进”典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等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语。 扣分标准:未按要求开展消防宣传“四进”的扣4分,未确立本地区消防宣传工作典型的扣2分;未设置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语的扣2分。 3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纳入职业技术基础教育之中,编制教学计划,开设消防教育课,保证学校开设消防课程不少于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时的20%;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职业教育工作内容。 扣分标准:未将消防教育纳入职业技术基础教育之中的扣3分;消防课程未达到地方安全教育课时20%的扣3分;未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工作的扣2分。 4各新闻媒介要开辟固定的消防宣传时段或专栏,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扣分标准:未开辟固定消防宣传时段或专栏的扣3分。 5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在人员上岗前接受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扣分标准:单位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的扣2分。 (六)消防经费保障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完成等消防业务经费开支,保证消防事业费供给的合理增长。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用于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的资金不低于城市建设维护费总额的6%。 扣分标准:各项消防业务经费未及时到位的扣5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投资少于城市维护费6%的扣5分。 二、考评奖惩 (一)考核评价。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实际,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统揽,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具体任务,量化各项指标,层层制定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每年末,由本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逐级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作为上级政府评价下级政府消防工作水平的定性依据。实行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一票否决。实行奖优罚劣。 (二)表彰奖励。对全面完成消防工作任务成绩显著或者在某项消防工作中取得特别突出成效的政府和部门,上级政府要采取适当形式,给予单位及贡献突出的个人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树立典型,大力宣传。 (三)责任追究。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指标未完成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因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