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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06〕3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19
主 题 词:

盘政发〔2006〕3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08-09-19 浏览次数:23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6号)及《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6〕5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兴隆台区(含盘锦经济开发区)、双台子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80×70%=33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80×80%=384元。盘山县、大洼县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20×70%=294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20×80%=336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06年10月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