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06〕3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废止)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09-19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06〕3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6号)及《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6〕5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兴隆台区(含盘锦经济开发区)、双台子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80×70%=33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80×80%=384元。盘山县、大洼县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20×70%=294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20×80%=336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06年10月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