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06〕2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09-12 | |
主 题 词: |
(此文件废止)盘政发〔2006〕2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全市金融业支持盘锦经济发展,促进全民创业目标的实施,实现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设立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范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盘锦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盘锦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盘锦市分行、中国银行盘锦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盘锦分行、盘锦市商业银行、招商银行盘锦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盘锦办事处等在我市拥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各金融机构凡当年新增贷款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其中招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对本市中小企业及个人的新增贷款额超过同期新增存款总额的65%,可申报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 第四条当年新增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在当年内贷款总量与上年度贷款总量的差额,新增贷款包括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金融机构当年核销呆账贷款的金额可纳入当年新增贷款额一并计算。 第五条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当年新增贷款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招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5亿元(含5亿元)以上,新增贷款额超过同期新增存款额总量的70%(含70%)以上,奖励20万元;以此为基数,新增贷款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二)当年新增贷款额5—10亿元,招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3—5亿元,新增贷款额超过同期新增存款额总量的65%,奖励10万元;以此为基数,新增贷款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第六条成立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盘锦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七条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每年考核一次,以每年会计核算年度为考核时限,即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填写《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申报表》,并报送相关材料,经领导小组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