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06〕2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09-12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06〕2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准,现将调整的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予以公布,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000年6月27日公布的《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盘政发〔2000〕13号)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五日 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负,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对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原土地使用税各地段等级、范围、税额标准做相应调整如下。 兴隆台区泰山路以东—惠宾大街以北-林丰路以西-兴隆台大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一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辽河中(南)路以东-市府大街以北-泰山路以西-兴油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5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泰山路以东-兴隆台大街以北-林丰路以西-兴油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5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林丰路以东-惠宾大街(东延长)以北-稻香路以西-兴油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5元/平方米; 双台子区辽河北路以东-新华街、渤海路、东风街以北-双兴北路以西-红旗大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5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辽河中路以东-兴油街以北-沟海铁路线以西-沿堤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新工街以南-六零河以东-沟海铁路线以北-禹王防水建材东墙(北延长至新工街,南延长至沟海铁路线城市规划区内)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 双台子区沟海铁路线以西-红旗大街以北-辽河北路以东-城北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 双台子区一统河以西-红旗大街以北-外环路以东-双绕河(总干渠)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 城市市区范围内除一级、二级、三级地段以外的部分,兴隆台区红村、于楼、欢喜岭、高升、曙光、友谊、新生、平安街道办事处(工矿区)的区域为城市四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3元/平方米。 城市市区及外围街道办事处(工矿区)职工住宅(集体宿舍、公寓)占地,单位税额标准为1元/平方米。对大洼县县城原地段等级不变,只提高单位税额,即: 湖滨路(东湖西侧道路)以西—金源街(县医院南侧路)以北—鹤乡路(即305国道)以东—化工街以南的区域为县城一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3元/平方米; 大洼镇规划区内除一级地段以外部分的区域为县城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2元/平方米。 对各县所辖建制镇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均维持不变。仍沿用原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域为镇一级,单位税额标准1元/平方米;建制镇行政辖区(包括行政村)内除一级地段以外区域为镇二级,单位税额0.8元/平方米。 纳税人毗邻分界线且分界线两侧地段等级不同的,按上一级地段归类;盘山县所属企业坐落在双台子区内按城市等级归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