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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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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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盘政发〔2005〕4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废止)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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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09-04 |
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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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政发〔2005〕4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0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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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6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盘锦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兴隆台区、双台子区、盘锦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00×70%=280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00×80%=320元。盘山县、大洼县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50×70%=245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50×80%=28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从2005年3月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