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7 浏览次数:141

盘政办〔202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盘锦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整合应急资源,迅速、高效地实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减轻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保障社会公众人体健康和权益,助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我国已经加入或者缔结的溢油应急国际公约等,结合盘锦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风险特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盘锦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我市责任区范围为下列各点顺序连线与岸线所围水域:
A、40°40'50.17"N,122°08'58.22"E
B、40°39'08.48"N,122°08'59.51"E
C、40°39'07.23"N,122°06'13.97"E
D、40°34'38.02"N,121°59'05.92"E
E、40°32'53.28"N,121°59'08.08"E
F、40°32'51.95"N,121°56'39.91"E
G、40°25'23.54"N,121°56'46.93"E
H、40°25'06.96"N,121°31'52.74"E
I、40°36'00.67"N,121°31'53.03"E
J、40°50'03.27"N,121°31'34.48"E
K、40°52'36.87"N,121°34'15.77"E
以及大辽河营口老港区内盘锦市行政区域岸线,大辽河营口老港区外盘锦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和岸线。
(2)发生在盘锦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外,但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我市责任区内海域污染的。
(3)与事故发生相关联的和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依法规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专群结合、资源共享,以人为本、科学处置。
2.组织体系
盘锦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及其它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构成。
2.1领导机构
盘锦市人民政府是盘锦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盘锦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2.2指挥机构
盘锦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中心”)是本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盘锦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盘锦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及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执行本省和本市有关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
(2)负责本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市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4)负责船舶污染应急经费核算,筹集所需资金,保障预案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有效运行;
(5)负责组织船舶污染应急演练工作;
(6)决定启动本预案和终止本预案应急反应行动;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3工作机构
盘锦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盘锦海事局,办公室负责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办公室主任由盘锦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汇总及上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贯彻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查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污染事故进行评估,为市海上搜救中心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起草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有关文件、简报,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有关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
(5)负责船舶污染应急处置体系的建设、培训演习、日常运转和维护;
(6)负责组建船舶污染应急专家组;
(7)负责本预案的具体修订工作;
(8)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事故应急现场需要,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事故现场应急行动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2)根据现场状况判断污染事故性质、规模与发展态势;
(3)确定现场的通讯、联络方式,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和后勤保障;
(4)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反应力量,按照环境资源的优先保护次序开展应急反应行动;
(5)确保已抵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得以合理调配,同时报告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
(6)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事故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行动建议。
2.5专家组与其它咨询机构
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组织成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船舶、法律、环保、海洋、渔业、气象、卫生、安全管理、石油和化工等部门推荐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
(1)为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防治对策、应急技术和法律支持,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2)参与船舶污染防治和应急反应技术的研究工作;
(3)为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方面提供咨询。
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检机构、危险品咨询中心、溢油应急中心、航海院校等单位。市海上搜救中心可就搜救事宜与咨询机构达成相关协议。咨询机构应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咨询服务。
2.6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包括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驻盘部队等;社会应急救援队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港航企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等。
2.7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切实做好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宣传报道,审核发布相关报道和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市应急局负责协助做好盘锦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调度工作;负责为盘锦海域突发船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提供危化专家应急技术指导;负责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现场物资调度和事故周边群众紧急转移避险的安置工作。
(3)盘锦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各种应急力量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处置现场的通航秩序,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和安全信息;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现场水域的监视、监测工作;核实海上船舶污染清除和损害情况;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索赔调解工作;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物资生产保障工作。
(5)盘锦军分区负责参加军事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在发生海上污染事故、地方应急力量不足时,应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请求派出舰船、飞机及人员参加应急行动,提供必要的后勤支援;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部队派出人员指挥,同时接受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并按要求做好各项记录。
(6)盘锦海警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船艇和官兵参与海上应急救援行动;负责海上应急现场警戒和提供治安保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处置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相应的环保信息和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本系统应急力量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协调开展受污染影响海域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提供污染监测数据;参加海岸线污染清除行动,协调回收与处置污染物。负责提供有效的市沿海环境敏感区域分布信息,明确市沿海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顺序。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港航企业参加应急行动,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工作;监督港口企业增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督促港口企业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渔船、渔民协助开展污染监视和清除工作;协调开展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内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和善后处置;协调水产渔业保护;核实海洋与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提供相关数据;协助开展船舶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对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现场进行预警和警戒,疏散人员;负责维护船舶污染应急反应现场的治安秩序,实施陆上交通管制。
(11)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气象预报和气象服务支持,为应急反应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1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医疗队伍、药品、医疗设备储备和调运工作,救治因事故或污染应急造成的伤病员。
(13)市文旅广电局负责协调受污染海域及其周边的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游客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污染海域生态监测;提供海区水文情况,预报近期海况;协助开展污染损害评估与索赔工作;负责灾后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修复工作。
(15)北海航海保障中心营口通信中心负责海岸电台覆盖区内的水上遇险与安全通信;播发污染海域信息、航行警(通)告。
(16)北海航海保障中心营口航标处盘锦航标管理站负责根据通航安全需要布设临时助航标志,提供污染海域航海安全保障信息;根据需要派遣本单位救助力量参加海上防污行动。
(17)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规划,负责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1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协助做好船舶、码头等设施的火灾扑救,救助遇险人员;提供消防救援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19)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等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其他应急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并承担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8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风险分析
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监测体系,加大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船舶污染危险隐患,开展船舶污染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市海上搜救中心对辖区重点对象、重点时段、重点水域、重点气象海况等方面存在的海上船舶污染危险进行辨识。危险辨识结果应形成危险清单。
市海上搜救中心运用各类科学方法,对船舶污染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级。风险分级通常可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等四个等级。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必要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气象、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恶劣天气海况及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进行监测分析,及时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3.2应急准备措施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防备、准备工作及应急值守,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值守通信方式有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盘锦市海上搜救中心报警电话:0427-12395。
3.3信息监测与报告
3.3.1信息来源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船舶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船舶和民用航空器;
(4)卫星遥感图片及自动监视报警器;
(5)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转报。
3.3.2信息报告和要求
(1)获取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应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给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或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转报。
(2)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通过海上交通管理技术手段和其他渠道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事故信息确定预警级别。
3.3.3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IMO编号;
(2)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和人员伤害情况;
(5)船上污染物的种类、危险化学品性质、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损害程度及危险;
(7)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现场污染控制状况以及所需救助事项;
(8)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9)其他报告事项。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等级与船舶污染事故等级相对应。按照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预警级别分别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预警级别可根据船舶污染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
3.4.2预警信息发布
市海上搜救中心研判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应根据预估的事故等级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通报可能受事故影响区域的相关单位、船舶及公众。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发布Ⅰ级至Ⅳ级预警信息;发布Ⅰ级或Ⅱ级预警信息时,应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区域、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3预警响应措施
市海上搜救中心的预警预防措施包括:
(1)信息核实。核实事故发生位置及周边的气象条件、海洋水文气象、事故发生原因、事故船舶、污染物的类型和已造成的污染情况等。
(2)预评估。预估船舶污染物的泄漏量,预测船舶污染的扩展态势和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财产造成的损害;评估船舶污染引发火灾、爆炸及其他次生事故的风险及可能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害等。
(3)应急行动准备。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行动准备工作,监视监测海上污染情况、通知船舶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到的环境敏感目标责任单位实施预防性措施、通知有关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做好物资装备的准备工作。
(4)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采取应对事故的准备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组织专家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4预警解除
经评估不可能再发生污染危害或污染险情结束的,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市海上搜救中心宣布解除Ⅰ级或Ⅱ级预警前,应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4.事故分级与报告
4.1事故分级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设定的船舶污染事故等级,我市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是指船舶溢油入海量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是指船舶溢油入海量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是指船舶溢油入海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是指船舶溢油入海量1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4.2事故报告与通告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核实确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并根据需要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发生Ⅳ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告的时限不得超过半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船舶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积极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2)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市海上搜救中心视情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工作,确定应急指挥联系人和现场指挥。
(3)迅速指定现场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全力接应、支援和指导现场应急反应行动。
(4)指派船艇对污染源周围海域和污染物主要影响区域实行警戒或交通管制。
(5)迅速启动监视监测和智能信息等支持系统,召集应急专家组,根据现场指挥报告的事故信息,评估污染事故的环境污染风险,确定事故等级,拟定应急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及指派应急反应队伍携应急反应设备赶赴事故现场。
(6)判别污染物扩散轨迹和受污染威胁的海域及岸线敏感区域和设施,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7)发布通报,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控和清污准备。
5.2分级响应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
5.2.1 Ⅳ级响应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启动本预案。监督与船舶签订清污协议的应急反应队伍或污染事故发生地港口企业开展应急反应行动。必要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可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
5.2.2 Ⅲ级响应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启动本预案,并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需要本市以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应当及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申请。
5.2.3 I级、Ⅱ级响应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首先启动本预案,组织、协调和指挥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同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请求启动上级相关预案。上级预案启动后,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现场指挥职责,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5.3指挥与协调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负责总体决策,适时宣布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协调和调动应急资源,指派现场指挥官并派遣相关协调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常务副主任配合主任做好具体工作或在主任授权下全权代表主任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在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现场进行统一指挥,根据应急行动方案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指挥调动到达现场的人力物力资源,报告或请示紧急重大事项,如应急人员调配、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通航管制等。
5.4应急对策
针对不同的船舶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也不同。从应急处置角度,船舶污染形式可分为油类污染(含类油物质)和化学品污染,具体应急处置技术见相关技术文件。
5.5事故评估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对事故的发展动态、造成的污染损害和应急措施的进展情况等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持续的评估,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参考。
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事故船舶的受损情况及救助措施;泄漏污染物,油类、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及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性;污染物在水中及大气中的扩散趋势,包括扩散的方向和速度等;事故发生区域环境敏感目标的优先保护次序及保护对策;事故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应急反应措施是否充分、适当等。
5.6信息发布
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除新闻发言人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海上应急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报道。信息发布应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7应急中止
因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船舶污染应急行动难以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应急行动将严重危及现场应急人员和船舶、设施及航空器自身安全时,经专家组评估后,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专家意见可决定中止应急行动。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应立即恢复应急行动。
5.8应急终止
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可适时宣布应急终止,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应考虑下列要素:
(1)污染事故现场已得到控制;
(2)污染物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安全范围以内;
(3)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得到控制和消除,没有继发的可能性;
(4)对敏感区域的威胁已得到排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得到排除。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费用汇总、取证和记录
应急反应终止后,应立即对应急反应发生的费用进行汇总,包括应急期间所有的取证和详细的记录。
6.1.2污染损害赔偿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索赔小组,负责污染损害的索赔与赔偿的有关工作。
6.1.3回收污染物处置
污染物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6.2调查与应急后评估
6.2.1调查处理
(1)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2)油品、危险化学品种类鉴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做出;
(3)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技术鉴定单位做出;
(4)海洋环境污染状况监测由有资质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取样化验,并出具监测报告;
(5)船舶污染损害评估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
(6)上述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结果提交给市海上搜救中心。
6.2.2后期评估
在应急行动终止后,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视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共同开展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污染事故总体情况,产生的污染损害和影响;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内容;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他相关措施;应急行动产生的索赔费用是否合理;以及以后应急工作中需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等。
6.3恢复重建
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如旅游区、海水浴场、海洋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遭受的污染影响时,在应急行动终止后,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应急保障措施
7.1财务保障
7.1.1资金保障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制定年度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发生不可预见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费用,依照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做详尽的记录,保留应急反应费用的证据。
各级政府应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为应急力量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提供资金保障。
7.1.2设备保障
(1)各级政府按照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船舶流量、种类、敏感区域分布及船舶污染事故风险等情况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基地,配置应急反应设备,最大限度地有效处置责任区内的船舶污染事故。
(2)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有关石油和化学品企业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污染应急设备。
(3)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污染应急设备信息库,列明盘锦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可供使用的污染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信息。
7.2应急力量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建立详细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数据库并保持联络畅通。每年对应急力量更新情况进行汇总,确保信息准确。
海上应急清污力量的职责包括:
(1)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清污行动;
(2)参加海上应急清污行动时,现场指挥人员应保持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按照要求报告动态;
(3)负责污染物的围控、清除及回收;
(4)负责现场污染监视、监测,水文气象、事故初步性质和规模,估计污染物的数量、污染面积、扩散速度和方向;
(5)海上应急行动终止后,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6)定期对所配置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7)参加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演习活动。
7.3队伍保障
(1)各级政府应注重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在不断扩充规模和提高素质的同时,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的原则,不断加强兼职清污队伍、社会储备力量的建设与培养,以提高其专业技能。
(2)当应急反应力量不足时,各级政府应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行动。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并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3)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应急队伍信息库,列明盘锦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可供调用的各类应急队伍人员数量。
(4)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定期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成员单位及企事业参与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和操作技术方面的培训;相关单位也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共同促进应急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急能力的提升。
7.4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应引导和鼓励应急力量、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污染事故的预防、监测、污染物的回收与清除等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技术的研发工作,不断提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参与应急行动的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急通信与信息畅通。
7.6医疗卫生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与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指定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7交通运输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为应急人员及装备的运送提供保障;市海上搜救中心应与相关单位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确保应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8治安维护
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公安部门应为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实施陆上交通管制。海警部门负责海上警戒和治安。
7.9人员防护
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反应队伍应装备安全防护器具。应急反应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明确事故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故紧急处理方法,并登记。参与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的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造成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当污染物可能对现场或附近的群众构成健康威胁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报告市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定期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习,提高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反应和安全保护的实战技能。
(1)演习种类与间隔期。市海上搜救中心依据实际情况每3年举行一次船舶污染应急演习,并不定期举行船舶污染应急单项演习。
(2)演习目标。使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反应的各单位、部门熟悉、掌握和理解各自的应急反应职责;保证污染应急各有关环节快速、协调、有效地运作;及时发现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以便予以改进和完善。
(3)演习评估。在船舶污染应急演习后组织专业人员对演习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演习方案与组织、预警、应急响应、决策与指挥、处置与救援、应急演习效果;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对应急救援技术、装备方面的改进建议;对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方面的建议等。
8.2宣传与培训
8.2.1宣传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组织编制海上污染事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以适当方式开展船舶污染应急反应知识宣传,增强本市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
8.2.2培训
应急人员应通过培训掌握船舶污染事故控制及污染物清除等应急反应理论知识,确保应急反应决策和行动的正确合理和有效实施。
专业清污队伍及有关人员应由经认可的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8.3奖励与惩戒
8.3.1奖励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海上搜救中心应上报市政府或省海上搜救中心,由市政府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3.2惩戒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的,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市海上搜救中心将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9.附则
9.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中所指的“海上”包括盘锦海事局辖区内的大辽河通航水域。
泄漏量1吨以下且影响轻微的船舶污染事故无需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船舶:本预案中的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船舶污染事故: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泄露或释放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预警:指关于船舶污染事故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进程中的预先通知。
预防措施:指在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态扩大化的行动。
应急反应:指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方面采取的防治船舶溢油和化学品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污染源:指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设施和装卸站(点)等。
污染物:指油类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
油类:指任何形式的油及其炼制品和油性混合物,包括残油、含油污水。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在我国《危险货物品名表》和《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及《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B组货物中列名的物质。
敏感区域:指在遭受船舶污染之后,易在政治、经济、文化、旅游等方面,或者在外交、社会舆论、生态环境等领域,引起较大的不良影响的海域,也包括其他依法设立的涉海的敏感区域。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预案编制、批准与备案
(1)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盘锦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应急预案正文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报送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县区、经济区制定的部门预案、支持方案或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审定。
(3)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每年定期将通信联络表发至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和更新。
(4)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编制的有关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职责的要求,并就其预案的相关内容征求市海上搜救中心意见。9.2.2预案修订与更新
(1)市海上搜救中心发现本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应立即组织修订。
(2)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3)本预案的修订意见,由市政府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发给有关单位和部门。
(4)预案修订较大或经多次修订,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更新预案,并发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盘锦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9.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船舶污染海域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58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办〔2017〕70号)同时废止。

附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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