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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2018年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政协176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病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提案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
主 题 词: |
政协176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病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提案
盘民函〔2018〕58号 签发人:张岩
盘锦市民政局对政协第176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尊敬的高多委员:
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病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提案》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特别是精神病人救助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调研,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全面落实《关于印发盘锦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主动受理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低保申请,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按规定给予分类施保,且在审批低保时,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审批。对困难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以单独申请低保。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落实精神障碍患者“两项补贴”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补贴范围。
全面开展医疗救助。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盘民发[2015]116号)文件,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80%的基本医疗救助,当年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对家庭特别困难住院治疗的重度精神病人,每年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我们将继续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加大精神病人救助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
我们相信您的建议一定会大大促进我们的工作。再次感谢您的提案!
盘锦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