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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19-001603 | 主题分类: | 2019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大医保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进一步发展的提案》(第142号)的答复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9-10-08 | |
主 题 词: |
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大医保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进一步发展的提案》(第142号)的答复意见
尊敬的包富明委员:
针对您所提出的《关于加大医保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进一步发展的提案》第142号收悉,我局经过认真研讨后,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以中医资格进行定点的医疗机构为8家,分别为盘锦市中医院、兴隆台区中医院、德仁中医院、爱华中医院、铭达中医院、大洼区中医院,康乃馨中医院、金禾医院康桥中医分院,其中盘锦市中医院及大洼区中医院为公立医疗机构,其余6家为民营医疗机构。
针对您所提出的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及降低住院起付标准的建议,我局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我市中医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占比较大,医院级别较低,医院自身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对中医治疗项目监管难度较大,如果盲目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或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将加大医疗监管难度,有可能导致基金支出方面的风险。我局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考虑到盘锦市中医院为区域内三级医疗机构,制定政策时将盘锦市中医院的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与三级甲等医院拉开距离,在做到推进分级诊疗的同时,尽量避免因调整政策使盘锦市中医院受到区域内二级医疗机构的冲击。
针对您提出的提高中药饮片及中医适宜技术报销比例的建议,根据辽人社[2018]36号文——《辽宁省2018年版药品目录》规定,中药饮片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为了便于全省异地就医结算,辽宁省规定全省乙类药品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统一设为10%起,我市目前中药饮片及其它乙类药品个人现行支付比例统一均为10%,不能再继续降低。
下一步我局在进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时将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做到制定政策科学合理,针对中医诊断治疗病种进行分析测算,制定合理的结算标准,做到医保政策不成为中医治疗的桎梏,同时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保证基金支出安全。
谢谢您对盘锦市医保事业的支持与关注!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