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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19-001481 主题分类: 2019年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锦市民政局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关于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提案》(第126号)答复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09-30
主 题 词:

盘锦市民政局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关于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提案》(第126号)答复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9-09-30 浏览次数:487

 盘民函〔2019〕28号                   

签发人:张  岩

尊敬的高多委员:

 

       您的《关于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提案》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特别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的建议,我们认真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市统筹构建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医疗、取暖救助相配套,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和改进了低保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民政局于2017年出台了《盘锦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细则(试行)》(盘民发[2017]231号)文件,从政策制度方面明确了困难残疾人救助程序和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放宽家庭收入核算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申请低保救助,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因照顾家庭失能人员不能脱身的,在进行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时,免除其应计算的最低工资收入。

 

      二、明确失能人员标准

 

      失能人员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有3项(含)以上不能完成的。

 

      三、放宽单独保申请条件

 

      困难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倍(暂定),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二级残疾人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疾病治疗恢复期后仍未恢复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疗确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患者治愈前视为无劳动能力的传染病患者。

 

      四、提高救助标准

 

      对于低保家庭中的1-4级残疾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按我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低保金。其中1、2级残疾人低保金上浮30%,3、4级残疾人低保金上浮20%。同时对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目前,此项政策已在全市范围内落实,我们将继续落实好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关爱困难残疾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我们相信您的建议一定会大大促进我们的工作。再次感谢您的提案!

 

 

                    盘锦市民政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