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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20-003588 | 主题分类: | 2020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关于改进盘锦市消费行业预收费现象的提案》第171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
主 题 词: |
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关于改进盘锦市消费行业预收费现象的提案》第171号提案的答复
张微委员:
您在盘锦市第八届政治协商会议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改进盘锦市消费行业预收费现象的提案已收悉,我局党组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发卡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谁发卡、谁监管”的原则,应由商务主管部门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按照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退款。根据监管职权,市市场监管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预付卡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以虚假说明、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检查工作。
今后请您在各个方面关注我们,提醒我们,帮助我们,感谢您的支持!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