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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21-000489 | 主题分类: | 2021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关于在城市森林公园规划遛犬区的建议》第169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 |
主 题 词: |
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关于在城市森林公园规划遛犬区的建议》第169号提案的答复
赵世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城市森林公园规划遛犬区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已于2015年8月31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并颁布实施。《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24小时禁止遛犬的区域为:公园、广场、绿地、车站、河堤、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公共场所。我市暂时没有在城市森林公园划定专用遛犬区域的计划。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建立养犬自治组织,订立养犬公约,在禁止遛犬区域外划定特定的遛犬区域,逐步解决人犬分离的问题,减少养犬人不文明养犬行为对广大市民的影响。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注,也欢迎您以后对我们的工作加强监督、及时提出宝贵意见。
盘锦市公安局
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