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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21-000412 | 主题分类: | 2021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关于实现幼有所育减轻家庭育幼负担的提案》第90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 |
主 题 词: |
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关于实现幼有所育减轻家庭育幼负担的提案》第90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邰鹏钧委员:
我委收到您的《关于实现幼有所育减轻家庭育幼负担的提案》(政协第090号)后,委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我科室本着对政协委员提案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准备并给予回复。经综合相关协办单位意见,现将承办情况回复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为此前处于政策空白期的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了国家级的发展指导意见。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相继出台,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也明确了18个部门的相关责任。2020年6月,以市政府办的名义印发了盘锦市《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20〕
20号),确定的原则是:“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
二、具体回复
(一)关于“社会转型后,曾经的单位托儿体系已不复存在”。
盘锦市《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20〕20号)中提到:“按照‘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促进盘锦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我们将依据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各类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二)关于“构建托育服务体系,落实十八部门的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促进形成国内强大市场的行动方案任务。要强调政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鼓励企业自办,社区托育,邻里帮托等各类机构,为育儿家庭提供不同档次的服务,满足早送晚托,临时托育等多样化需求”。
盘锦市《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20〕20号)中提到:“加大支持力度,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探索完善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应积极探索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利用资源优势,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开展照护服务。对新开设的幼儿园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幼儿托班。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
我们将按照国家制定的“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据了解,市中心医院正在筹建自己的托育机构。
(三)关于“人民为中心的托育服务,要求基本,公平,规范,按照方案部署,加强托育服务师资培养,强化规范,强化监管,公共政策资源财力分配支持,应平等对待各类托育机构,符合要求便可获得如场地,政策补贴等支持,让社会机构各展所长,营造健康的托育服务生态”。
盘锦市《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20〕20号)中提到:“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
“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有关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
总之,我们将按照“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和相关政策,与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共同推动我市托育服务工作的开展。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