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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2017年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锦市民政局对人大第6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11-15
主 题 词:

盘锦市民政局对人大第6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函

发布时间:2017-11-15 浏览次数:93
尊敬的王志国、刘念东委员:
    您的《关于适度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建议》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特别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调研,现汇报如下: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保证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高于县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6号)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65号),文件规定: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城区低保标准提高7%,即由550元/人月提高到589元/人月;县域低保标准提高7%,即由450元/人月提高到482元/人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增幅度。集中供养标准提高7%,即由7100元/人年提高到76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6%,即由5000元/人年提高到5800元/人年。
    新的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按照文件要求,本次提标后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5800元/人年)高于县域低保标准(5784元/人年)。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贯彻执行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保障我市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我们相信您的建议一定会大大促进我们的工作。再次感谢您的提案!
                          盘锦市民政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