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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2017年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大洼区按主城区缴存比例上限为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11-15
主 题 词:

关于大洼区按主城区缴存比例上限为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11-15 浏览次数:123
李宝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洼区按主城区缴存比例上限为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议》,大洼区政府已交区财政局具体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区于2007年1月起,按照国务院1999年4月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为财政供养人员按5%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当时财力有限,按5%的标准缴存,并延续至2017年5月份。鉴于我区由县建制改为区,以及我区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6月起,为财政供养人员按月工资10%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