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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2018年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人大010市国土局关于针对大洼区制定设施农业扶持政策的建议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 |
主 题 词: |
人大010市国土局关于针对大洼区制定设施农业扶持政策的建议
关于制定设施农业扶持政策建议的答复
赵树忱代表:
根据《2018年市国土资源局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任务》中《人大建议010—市人大八届一次会议建议之十八—关于制定设施农业扶持政策的建议》,经我局认真研究并请示省国土资源厅,对该建议形成答复如下:
一、文件依据
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等文件要求,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重大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依法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原县域范围内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2、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
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答复意见
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为更好发展现代设施农业,也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盘锦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