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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2018年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人大015市公安局关于统一城乡居民交通事故残疾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标准的建议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 |
主 题 词: |
人大015市公安局关于统一城乡居民交通事故残疾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标准的建议
关于对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5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郭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城乡居民交通事故残疾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标准的建议》,我们已收悉,现就涉及公安机关工作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残疾赔偿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辽宁省每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每年的5至6月份下发,公安机关为执行单位。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注,也欢迎您在以后对我们的工作随时监督和及时提出宝贵意见。
盘锦市公安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