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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19-001490 | 主题分类: | 2019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对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按照老百姓意愿转院的建议》(第043号)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9-09-30 |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按照老百姓意愿转院的建议》(第043号)的答复
尊敬的赵阁思代表:
您的《关于按照老百姓意愿转院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关心,市卫健委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在征求相关人员和医院意见后具体答复如下:
一、患者及家属有自愿选择在哪家医院诊治的权利,对于未参保人员(不涉及医疗费用报销),可任意选择一家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您的提案中所提及的“按患者意愿转院”主要指的是参保人员(涉及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辖区内具有医保报销资质的任意一家医疗机构就诊,都可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如需转往上一级医院诊治,必须符合医保相关规定,按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报销;
二、对于参保人员的转院问题,盘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出台了《盘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定向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盘锦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应由本市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即盘锦市第一人民医院、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盘锦市中医院或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即盘锦市结核病防治所、盘锦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二)转诊转院程序的规定
参保职工所患疾病确是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救治的,或是不能确诊的疾病。须由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提出转院意见由临床医生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科主任鉴字,主管院长审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盖章,然后到市医保中心审批,方可转出。
(三)转诊转院率的控制
根据《盘锦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三级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率控制在1%以内。
(四)转诊、转院规范管理
1、转诊转院的病种必须是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所不能治疗的或者是不能确诊的疾病,在外地一旦确诊后如果本市可以治疗应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本市能够诊治的疾病,医院转出后医保中心不予审批,并在年底考核时作为一项考核项目给予相应的扣分。
2、参保职工转出后中间更换转出医院必须经过重新审批程序,不得在原审批表上更改。
3、患者病情较重且本市的医疗水平治疗无效需到上级医院治疗,各定点医院不得借故不办转诊推诿病人,造成参保患者病情加重,定点医院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向参保职工做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执行转诊转院程序,严格按照定向转诊转院规定执行。否则市医保中心不予审批,统筹基金不予支出。
5、参保职工因急诊由非定点医院转出的、周边地区参保职工由周边委托医院转出的,持转出医院的手续到市医保中心补办手续。本市没有的专科疾病如精神病、疑难杂症、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由市医保中心直接转出。
三、根据以上规定,各定点医院都制定了本院的“转院制度及流程”,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审批转院材料,对于医院已开展的诊疗技术,各医疗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及医保中心的要求不能给予转院。对于符合转院条件的病例,凡是医院未开展的、不能提供正常诊疗服务的,全部都予以正常办理转院手续;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