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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19-001414 | 主题分类: | 2019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对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有关群租方的建议》(第055号)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9-09-29 |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有关群租方的建议》(第055号)的答复
盘公社区〔2019〕199号
尊敬的高磊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有关群租方的建议》我们已收悉,现就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涉及公安机关工作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依据相关规定辽宁省公安厅下发《关于明确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规定和处罚依据。公安机关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安监、教育、卫生、民政、人防、住建等部门紧密配合,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逐一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逐一督促整改落实。对不依法履行安全职责的场所及其负责人、业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此项工作应坚持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抓住人口管理“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两大核心要素。房屋出租前,出租人应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安全检查符合出租条件的准予出租,并与承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出租房主和房屋出租人的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对群众举报、走访发现、上级指派等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房屋和人员的安全。
盘锦市公安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