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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20-003408 | 主题分类: | 2020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办学校采暖费的建议》第0094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
主 题 词: |
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办学校采暖费的建议》第0094号建议的答复
张忠礼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公办学校采暖费的建议》我委已收悉,现就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规定: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学校教学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07]68号)规定,幼儿园(所)的公用事业费,煤气、水、电、供热等按民用标准缴纳。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辽宁我市采暖费在2000年前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2000年调整市区采暖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居民采暖费标准下调,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医院等采暖费标准维持不变。据此将学校划归为非居民范畴,按非居民标准执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18]24号)规定,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
关于您提出的资源节约利用问题,我委高度重视,已向相关部门和企业转达您的建议和要求,并计划在以后工作部署中加以采纳,认真制定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支持与关注,也欢迎您在以后对我们的工作随时监督,及时提出宝贵意见。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