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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20-003366 | 主题分类: | 2020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为新能源汽车提供配套服务的意见建议》第61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
主 题 词: |
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为新能源汽车提供配套服务的意见建议》第61号建议的答复
高凤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新能源汽车提供配套服务的意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规划引领。这个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并已写入规定,《盘锦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鼓励按照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我局将按照发改部门规划,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加强政府引导。对于已建成小区,作为业主选聘的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可以通过与社区、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协调,或召开业主大会就业主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利用现有条件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办法和措施,送交有关部门研究审批。对于老旧小区,各县区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可考虑对具备条件的,因地制宜增设充电设施。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