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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20-003365 | 主题分类: | 2020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为新能源汽车提供配套服务、制定公用充电桩安装和使用收费价格标准的建议》第0061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
主 题 词: |
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为新能源汽车提供配套服务、制定公用充电桩安装和使用收费价格标准的建议》第0061号建议的答复
高凤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新能源汽车提供配套服务、制定公用充电桩安装和使用收费价格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今年4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科做了专门调研,兴隆台地区走访了三家相关企业,其中只有一家盘锦鼎盛燃气有限公司正常营业,充电桩使用收费标准为每度电1.3元,含基本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经核实,该收费标准符合《关于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的通知》(盘发改发〔2019〕15号)文件精神,不存在乱收费问题。
二、今年5月,省发改委下发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0〕25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动汽车其他用电价格政策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19〕403号)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自2020年1月1日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不再由价格部门制定。
感谢您对充电桩服务费问题的关注及对发改委工作的支持。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8日